宁政发〔20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宁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政投办”)设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建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和市政投办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评估督导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司法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五)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交运、水利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放大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六条 凡使用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所列资金的建设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本办法第五条(四)项所列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市管国有企业(公司)使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金以外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按市场化管理模式自主决策、自主建设、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第七条 市管国有企业(公司)作为开发主体,承担与土地开发相应的片区内及片区外围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费用从片区收益中解决,其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建设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十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工作;市住建、交运、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对暂未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先行开展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各园区、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本单位(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市发改部门在各单位(行业)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牵头建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前的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或批复,预算编制及审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议,明确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程序要求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并通知各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是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并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审核和拨付。
(三)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规划布局(含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等)的研究和编制。
(四)市住建、交运、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审批和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计划统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市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政府投资可用财力和融资总规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可用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市征地服务中心负责提出项目征地拆迁总规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审定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市政府每年第四季度下发年度计划申报通知。各园区、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依据本单位建设需要,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可用财力等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发改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二)项目初审。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由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初审。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来源、用地保障、规模和内容、建设时序等方面。初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三)计划审定。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年度可用财力规模、用地规模等,商市财政、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市人民政府文件下达,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和财政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落实资金来源。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建设资金,不得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列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设计概算已经核定;旧城改造(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已由住建部门纳入专项计划或者征收补偿方案(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范围公告)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已列入国家、省、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的项目,或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书记办公会、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已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但因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而未列入计划的项目,预计当年能达到条件且实现开工的,可按预开工项目编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成熟后动态调整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配套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或新增。确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发改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外且未进入储备目录需新增的建设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项目资金来源在副市长分管领域建设经费中统筹解决的,报分管副市长批准(楼堂馆所及业务技术用房项目除外);其他项目须报常务副市长批准;资金额度较大或情况较为复杂的项目须报市长批准。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市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即长沙市“多规合一”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依规实现“一项一码”,未取得项目代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市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发改部门牵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住建部门牵头,水利项目由市水利部门牵头,公路、交通项目由市交运部门牵头,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预算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住建部门牵头,水利项目由市水利部门牵头,公路、交通项目由市交运部门牵头,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住建(含消防)、人防、生态环境、水利、市政公用、档案等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依法依规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事项,原则上须进入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审批中介超市选择承接主体。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审批和管理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向市发改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依规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事项、安全生产等内容,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设计方案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及相关单位初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需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等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
征地拆迁补偿费(含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经审查后的征地拆迁估算明细表,并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用地税费最终以实际缴纳的为准,其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的为准。
管线迁改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迁改方案(应包括管线种类、相应工程量和造价指标),并据此编制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书面提交项目代建报告。市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并纳入湖南省代建项目库,实行规范管理。
项目代建可采用全程代建或阶段代建。全程代建是指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阶段,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阶段,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其中乡镇、街道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定;项目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其中乡镇、街道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同时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向市发改部门报批,市发改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依规� 凭市发改部门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中标通知书、税务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代建项目应有代建单位的专业审核意见),到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同时提供结算定案通知书,并完善相关手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工程款支付额度和审批程序,严禁超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严禁利用虚假工程和虚假签证套取资金,严禁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个人。
第五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依规拨付资金,原则上执行合同审结前按比例支付工程款控制进度(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前累计支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60%);工程相关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合同审结前支付比例不超过相应合同价的70%)。确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剩余资金依据市财政部门结算审核结果和合同进行清算。未经批复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变更后增加的费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相关行业规定的比例预留。
第六十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和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待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及合同办理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围管理,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变更费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第六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经费,项目审批的评估评审费用,以及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所发生的费用。其中,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是指职能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项课题研究和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经费。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费用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研究、专项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测量测绘、勘察和设计等咨询论证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等报批报建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行业部门或乡镇(街道)作为前期研究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承担并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统筹管理。
(三)市管国有企业(公司)承担本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财政部门已先行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但后期由市管国有企业(公司)筹资和承接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予以扣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业内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统筹调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地参与项目管理和建设,促进建设单位合法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确保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绩效。对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评审质量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审查工程结算评审项目情况,针对评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提升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五条 市政投办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评估督导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第六十六条 强化超概算建设项目惩戒问责。
(一)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概算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发函警示、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惩戒。
(二)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概算10%以上的,依规限制有关责任中介机构承担在我市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相关业务。
第六十七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信息,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设计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职能部门或行业部门管理的相关事项,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十六条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18号)文件发布之前实施的项目及项目建设遗留问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批处置,处置方案和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起实施,《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18号)文件同时废止。市内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