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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科技 财政 发文日期:2020-04-17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3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我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们修订了《长沙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县科学技术局 

  长沙县财政局 

2020年4月17日


长沙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我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22号)、《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9〕65号)以及长沙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属于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全县科技事业发展,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长沙县科技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是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县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项目推荐单位协助县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资金使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研究开发计划。支持我县新兴及优势产业链的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以及成果转化、国际、国内合作。

(二)技术创新计划。主要以事后补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激励引导作用,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并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三)科技平台计划。主要以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四)自然科学支持计划。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增强我县源头创新能力。

(五)指令性计划。主要支持以县委、县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应急性任务,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求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 使用对象: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第七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1.前资助。在项目立项以后,根据相关批文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2.事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立项、验收后,给予资金补助。

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达到预期目标,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发投入、研发能力、科技成果或服务绩效等方面达到目标要求,按规定程序立项后,给予相应补助的支持方式。

3.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或方式。

(二)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县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支持。基本原则如下:

1.研究开发计划原则上采取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2.技术创新计划原则上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3.科技平台计划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4.自然科学支持计划采取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5.指令性计划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

(三)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别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1.一般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每个项目支持10万元。

2.重点项目采取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以15万元为基数,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项目可以增加5万元;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可以增加5万元;市级以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可以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指令性计划按上级文件或会议纪要执行,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3.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按照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县科技主管部门在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时确定。

第四章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满足的条件:

1.在长沙县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者县委、县政府批准予以立项支持的其他单位;

2.申报资金合理,同一企业同年度内不重复申报;

3.未连续3年获得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4.申报项目当年未获得其他县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5.无未验收的县科技计划项目。

6.无已往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材料包含项目申报书和附件材料。

(二)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的复印件。

2.其他相关附件资料在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时确定。

第十一条 资金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县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后进行现场考察,会同县财政部门对受理项目根据现场考察情况进行审查,择优选取项目纳入专家评审。

(二)本年度内无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结合专家评审结果,由县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联审会,对项目进行会审,会审后,与县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拟立项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程序及要求:

(一)经审定后的项目及资金安排,由县科技主管部门在《星沙时报》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一周。

(二)公示无异议后,对于前资助类项目,县科技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拨付资金;对于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县科技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按相关政策拨付资金;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由县科技主管部门行文下达计划,签订合同,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资金。

(三)前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四)前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编制年度项目资金决算表,与项目年度实施情况一同上报县科技主管部门。

(五)经核定的事后补助类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不再组织资金过程管理和财务验收。

第十三条 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前资助项目资金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支出。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部分,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3.关于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比例,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作出安排。

(二)县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是指县科技主管部门为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管理而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支出不高于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3%,按照实际需要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由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

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关于前资助项目资金,县科技主管部门针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自评。关于后补助项目资金,县科技主管部门针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进行绩效自评。县财政部门在县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项目承担单位立项资金安排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处罚措施:

(一)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及时编报项目资金决算表、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县科技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会同县财政部门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

(二)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相关规定收回项目资金外,县科技主管部门还应将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失信管理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科技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未实施完毕的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照《长沙县科学技术局长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科发〔2018〕5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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