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道路货运物流行业发展,培育壮大本地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推进既有道路运输企业升级,支持本地货运物流实体企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奖补政策。
一、网络货运平台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一)奖励办法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网络货运经营业务按照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根据市以下地方留存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具体标准如下:
1.月度纳税总额为50万元以下的,奖励比例为:增值税75%,企业所得税90%;
2.月度纳税总额5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增值税80%,企业所得税90%;
3.月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增值税85%,企业所得税90%;
4.月度纳税总额200万元(含)-4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增值税90%,企业所得税90%;
5.月度纳税总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比例为:增值税95%,企业所得税90%;
6.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累计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600万元、1200万元、2400万元、4800万元的,增值税分别按照80%、85%、90%、95%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按照90%的比例进行结算。年度结算奖励额度超过前期月度奖励之和的,可以补差。
(二)奖励申请
符合上述相应税收额度标准的企业,可于月度税款缴纳日的5个工作日后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奖励申请(年度结算与核算12月奖励一并进行),经县税务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事先备案的基本帐户。
二、道路货运实体企业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一)奖励办法
1.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物流园),其2019年度全口径纳税总额达到30万元(含)的,以2019年度纳税额(2019年度新注册企业以实际纳税额除以实际经营期乘以12折算为年度纳税额)为基数,以后年度纳税额超基数部分,按在我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2.2020年新增规模以上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物流园),其2020年度全口径纳税总额超过30万元部分,按在我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二)奖励申请
符合上述相应税收额度标准的企业,可于年度税款缴纳日的5个工作日后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奖励申请,经县税务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事先备案的基本帐户。
三、物流企业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奖励政策
(一)奖励办法
1.在我县注册依法纳税、首次获得国家“4A”、“5A”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含实体与平台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于在我县注册、依法纳税、并获得“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奖励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奖励申请,经县税务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事先备案的基本帐户。
四、其他事项
1.上述第一条政策中与市级政策重复的,不重复享受;第一条政策中未包括各税种省级分享部分;省级分享部分需向市级按季度进行申请,由市级另行向省级争取与拨付。
2.企业既有网络货运平台业务也有实体经营业务的,只可享受上述第一条政策,不可享受第二条政策。
3.上述第三条政策中不再重复享受《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长县政发〔2016〕10号)关于“首次获取4A、5A级资质证书”奖励和“新建智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奖励。
4.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一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