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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财政 其他 发文日期:2020-03-24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县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入规奖励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引导和支持长沙县服务业小微企业升级为“规上服务业企业”,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服务业发展规模与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9号)、《关于提请对服务业企业新增入规实施奖励的请示》(长县服字〔2020〕3号)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入规奖励资金,是指经县政府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县服务业企业新增入规上限的扶持资金。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

规模以上服务业认定标准: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包括四类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包括四类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包括三类行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认定标准:

1、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下同)企业;

2、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企业;

3、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企业;

4、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其他营利性服务业(4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月度新增一次性奖励4万元,年度新增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其他服务业行业(6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卫生和社会工作,教育,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批零住餐行业(4类):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服务业入规奖励资金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县进行商事登记或购买租赁场地办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的企业;

(二)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按从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励或补助。已享受长沙经开区相关专项资金的,不再予以奖励或补助。

(四)未因逃避纳税义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符合县安委办《工矿商贸企业申报财政资金安全联审程序规定》(长县安办[2015]54号)要求的。

(五)申报项目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具体以申报指南为准):

1、长沙县服务业入规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商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资料真实性的申明;

4、其他个性证明材料。

第四章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六条 服务业入规奖励资金按照公开申报、受理申请、联合审查、县政府审批、情况公示、集中支付等程序进行管理:

1、公开申报。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并公开发布《长沙县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各镇(街)进行申报,由各镇(街)统一报送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

2、受理申请。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申报企业和单位,通知补齐有关材料;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企业,通知退回申报材料。

3、联合审查。依据申报项目,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会同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会审后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核实相关数据,确定具体的奖励数额,并签署意见。

4、报县政府审批。联审合格的项目由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将情况汇总,与县财政局共同提出资金初步安排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5、项目公示。经终审审订的资金安排计划,由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星沙时报》公示一周。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负责业务咨询和投诉受理。

6、资金拨付。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和县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计划文件。专项资金每季度兑现一次,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相关规定以转账方式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七条 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负责并对服务业入规奖励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县统计局负责核定企业类型和新增类别。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对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缓拨或停拨项目资金,且在下年度予以调整、暂停或撤销。

第九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2020年开始申报成功的单位。享受本办法的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信守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恶性刑事案件的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单位;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单位;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有明显冲突的。

第十条 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为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应按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自评和综合评价。同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县级财政和现代服务业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规(限)上企业奖励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

长沙县财政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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