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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其他 发文日期:2020-03-17 所在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长数管发〔2020〕6号

各处部室: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0年3月17日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上级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局系统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驾驶员负责公车驾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燃油管理、维修与保养等。

第四条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公车管理台账;

合约结算部负责公务交通费用统筹管理及报销工作,坚持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统筹安排、合理支出公务交通费用。

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通过抽查记录、凭证台账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第六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办公室按照“统一管理、合理调派、保障用车”的原则加强机关公务车的调度管理。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使用限于以下使用规则范围内的公务活动:

(一)传送机要文件;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三)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及外市来长的公务活动;

(四)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

(五)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应急公务出行;

(六)上级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已享受了交通补贴的局机关公务人员,除第八条情形以外,不得在规定区域(东至浏阳河大道接沙湾路(含边界道路),南至湘府路(含边界道路),西至西二环(含边界道路),北至北二环(含边界道路)以内所形成的合围区域)内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条 市大数据中心工作人员在第九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的公务出行,按照《长沙市大数据中心按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一条 实行派车登记制度,用车人应填写《公务车辆派车单》(附件1),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用车。《公务车辆派车单》经办公室签审意见后,由用车人交驾驶员。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在《公务车辆派车单》上签字确认,交回办公室存档。

如遇公务车辆已全部派出时,用车人可调整出行安排,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费用按程序报销。

第十二条 节假日严格执行公车管理相关规定,车辆必须集中封存在市直大院停车场。

第十条 所有公务车辆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

第三章 燃油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到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站加油,妥善保管加油IC卡。严禁将加油IC卡用于私车加油或借与他人加油。

第十五条 车辆外出前,驾驶员须将油箱加满燃油。车辆在外因燃油不足不能前往定点加油站加油时,可就近加足所需的燃油,有关票据及时按程序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每月底驾驶员将总里程数、本月行车里程数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车辆行驶里程和百公里燃油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登记核算。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在指定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驾驶员必须到场监督,车辆维修、保养结束后,由驾驶员进行验收签字。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保养按下列程序办理:

1.驾驶员根据初步诊断的车辆情况填写《送修单》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填写关于维修、保养项目的初审意见。

2.驾驶员凭《送修单》将车辆送到指定维修厂,维修厂确认维修、保养项目并确定预算金额后,向办公室进行申报。维修预算金额超过1000元的,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准。

3.车辆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在《送修单》上填写验收意见并报办公室,费用报销时交合约结算部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未按程序办理车辆维修手续的,一律不予报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租赁服务

第二十条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行需租赁车辆的,按照相关规定,原则上统一由市交通集团予以提供。严格控制租车标准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因公务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局公务车辆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上级部门部署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五)大型集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上班时间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按时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务。

2.掌握和使用好汽车装备,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洗,始终保证车辆有良好的运行状况。

3.坚持文明礼貌行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及技术业务知识。车辆使用后要停放在指定场所,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4.按要求及时办理入户、年检、保险、车辆报废、过户等有关业务手续。

5.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费由驾驶员按程序报销。驾驶员出车补助、安全奖等待遇按照财政、公车部门规定发放。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在加油或修车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一经发现,按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公务出车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交通执法部门判定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驾驶员应承担的责任。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其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市公车办对公车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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