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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0-03-13 所在行业:农、林、牧、渔业

长县政办发〔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长沙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长沙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畜禽养殖业布局,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存环境,实现畜牧业可持续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以下分别简称“禁养区”“适养区”)。

第二章 区域划分

第四条  禁养区为以下区域:

(一)长沙市中心城区和各镇(街)建成区及规划区内的禁建区。

中心城区含星沙、湘龙、泉塘、㮾梨、长龙街道、黄花镇、黄兴镇(不含黄兴会展区)。

各镇(街)规划区(含行政区划调整前集镇:金井镇双江集镇、开慧镇李家山集镇,安沙镇调整后的城北新区),居民集中居住区。

(二)医院、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包括县域内大中专院校,初级、高级中学、中心小学等)。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一、二级保护区。按已完成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具体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四)长沙县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风景名胜区。具体范围以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包含福临镇影珠山风景名胜区。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五条  适养区为以下区域:

县域内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养殖环境条件较好,适宜发展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凡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或拆除。

第七条  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取消一切政策性补助与支持,由当地镇(街)依据畜禽养殖相关退出补偿政策责令限期搬迁或退出;拒不搬迁或退出的,由县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第八条  适养区依据环境条件可以适度发展规模化、生态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与镇土地利用规划,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同时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不造成环境污染。畜禽养殖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等部门在规划、择址、环评、审批、备案等方面进行审查。畜禽养殖项目建设要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效控制排放总量。

第九条  各镇(街)应依据县域畜禽养殖规划与辖区内环境可承载能力,科学确定辖区范围内养殖数量;同时,根据本办法科学规划畜禽养殖用地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具体明确本区域内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并将各自划定的禁养区区域面积、户数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实地勘核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用地情况,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逐步实现生态养殖。

第十条  对已自愿退出的畜禽养殖场(户),各镇(街)要建立退养台账,明确监管负责人,每季进行专项检查,并将结果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进行暗访检查。

第十一条  禁养区内所有养殖户严禁直排或不达标排放。适养区内养殖户应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流、不冲洗猪栏、粪污无害化处理等方式进行改造升级,达到“防雨、防溢、防渗、防臭”的环保要求。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县行政执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各相关镇(街)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二条  各镇(街)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中的禁养区与适养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2010年至新文件出台前退出的养殖户按协议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长县政办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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