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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0-03-08 所在行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主体责任

采购单位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承担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者、采购需求的确定者、采购活动的执行者、采购合同的验收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原则,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一)建立政府采购内控机制。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发起、组织、实施与绩效评价等工作,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外签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应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集体研究与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采购单位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承担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在主管预算单位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具体法定职责,主动接受行政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1.加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各预算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要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监督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采购结果的验收、绩效评价与相关考核工作。

2.落实政府采购法定职责。采购单位要对照政府采购流程,强化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制定招标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合同备案、信息公开、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主体责任。采购活动要全过程记录,法定职责要到岗到人落实

3.明确采购内部控制管理预算单位应贯彻政府采购制度,结合本单位特点,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细化各流程、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通过制定措施,形成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管控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4.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主管预算单位除依法履行本单位政府采购职责外,还要对所属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履行行业标准化建设、批量集中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等有关工作,并按程序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等。

(二)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上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实行政府采购的依据,应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1.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同意,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2.预算单位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品目,各预算单位按照内部制度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采购《目录》以内且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必须在“长沙电子卖场”竞价采购或直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原则上委托长沙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集中采购,或经审批后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3.预算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属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集中采购目录内服务项目按照相关定点文件执行。

(三)依法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备案。预算单位要根据《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坚持先预算后采购,坚决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或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预算单位要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编制完整的政府采购计划,报县财政局备案。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审批和备案,不予核拨政府采购资金

(四)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预算单位制定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实现的功能或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县财政部门要重点审核购买主体是否正确、购买内容是否合规、申请金额是否合理等情况。资产配置应按县内规定从严配置。

(五)依法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长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依法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按照县内规定确定和支付代理服务费。委托代理协议要细化委托范围和代理权限,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接受社会监督。

(六)认真履行采购环节相关职责。预算单位要会同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对其进行确认,承担政府采购相关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七)强化履约验收责任。预算单位是监督合同履行和组织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各采购单位执行履约验收责任制和采购质量追溯制,成立验收小组,对合同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验收结果,各项验收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八)客观稳妥处理质疑事项。预算单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好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答复。因推诿拒收质疑、不予答复质疑、答复质疑与事实明显不符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等行为从而引起供应商投诉成立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县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县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九)积极配合监督检查。预算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巡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拒不改正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严肃处理。预算单位、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相互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规范代理机构代理行为

社会代理机构和集采机构应根据预算单位的委托,做好委托范围内的采购代理业务,依法履职,代理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接受县财政部门监管

(一)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建设。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工作岗位责任、工作流程控制、开评标现场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等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人员培训、采购档案等内部管理,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分离控制、授权控制、归口管理、流程控制、信息系统管理控制等防控措施,加强职业操守,对业务流程进行有效管控,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二)完善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代理机构一是要加强采购需求的研究管理,提高编制采购文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二是要建立完善采购文件审核制度,避免出现因采购文件编制不合规、不完整、不科学、需求不明确或有倾向性排他性等而影响采购活动的正常运行。三是要强化内部采购文件的审核把关,有效防范因采购文件编制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发布。采购代理机构要会同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长沙市政府采购网”是长沙县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按规定需要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在该网站首先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按有关规定与其他信息平台实现共享。

(四)明确集采机构代理职责和范围。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是长沙县集中采购机构,要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能力建设。《目录》内项目属于集采机构的法定代理项目,由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组织实施;集采机构在代理集采目录以外且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提出意见、确定采购需求,再由集采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采购需求,集采机构应给予明确的意见和解决的办法,确保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集采机构应中止项目并及时上报县财政监督管理部门。

明确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县财政局要制定措施,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一)完善管理机制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完善政府采购各环节、各流程制度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强业务指导,增强服务意识,优化采购工作流程,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县财政部门要通过信息化技术,将监督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各环节,加强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着力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类的案件信息的发布及向上级网站推送工作,进一步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和信息化监管能力。推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电子化采购,加大“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业态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完善“电子卖场”采购模式,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三)加大监力度。县财政部门要畅通质疑投诉救济渠道,依法处理投诉和检举控告,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集采机构的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推进部门协同监督检查机制

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建立以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加强监督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监督合力。

(一)强化行业监管县财政局作为全县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对采购人不履行或未能有效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的,应依法依规通报处理、必要时下达警告处罚决定,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有违规采购行为的,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党纪处分外,要加大处理和处罚力度,不断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

(二)强化审计监督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每年的例行审计或专项审计,应将执行《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并将审计工作延伸到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履职尽责方面。

(三)强化协同配合。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要把政府采购工作纳入巡察监督重点内容。各镇(街)、各县直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压实责任,形成监督合力,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应作为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沙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内原规定、通知等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政策调整或新的规定,另行发文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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