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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有关通知

层级:省级 发文系统:财政 邮政 发文日期:2019-11-25 所在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湘财购〔2019〕29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企业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是国家针对监狱企业实际制定的一项重要扶持政策,对于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狱企业及产品名录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定期制定《湖南省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单位及产品名录》,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备案后,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红网等媒体上公告。

三、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四、落实政府采购预留份额

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谈判、询价、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制服、囚被服等采购项目,应全部面向省内有生产资质的监狱企业采购。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粮油、茶叶、蔬菜等采购项目,应优先面向省内有生产资质的监狱企业采购。

(二)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城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确保每年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具有制服生产资质的监狱企业采购。

(三)各采购人采购《湖南省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单位及产品名录》内的货物、服务的,应提出预留份额、实行价格折扣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加强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监狱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各市州财政局、各省直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向省财政厅报告本市州、本单位本年度面向监狱企业的政府采购情况和下年度采购计划。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未按有关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视情况拒付采购资金;对供应商冒充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者伪造与监狱企业合作协议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指导服务

全省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完善服务保障,保证及时履约,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到位。各监狱企业存在履行合同不及时,产品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减少相应的采购预留份额。

有关监狱企业产品提供、采购的处理等操作执行方面的问题,请与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省司法厅0731-84586435;省监狱管理局0731-84592647;省戒毒管理局0731-82275175。

本文件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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