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娄底经开区财金局、产业环保局,万宝新区财金部、产业发展局:
现将《娄底市产业项目建设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产业项目建设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9日
附件
娄底市产业项目建设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省“五个100”和我市“五个一批”项目快上、快进、快成,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2018年推进“五个一批”总体实施方案〉〈娄底市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娄底市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调度督查方案〉的通知》(娄办〔2018〕49号),市财政设立产业项目建设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娄政办发〔2015〕48号)、《娄底市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十条规定》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除市政府统筹安排部分以外,全部用于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和项目支出。资金使用应当以实体经济振兴产业项目为支持重点,正向激励我市产业项目快上、快进、快成,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及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和辐射带动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落实专项资金额度,下达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评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安排原则
第四条 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配套支持国家、省预算内重大产业项目;
(二)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及课题研究和平台建设项目;
(三)对全市实体经济振兴和产业集群建设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科技含量高、核心竞争力强的重大产业建设项目、重大产品创新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第五条 安排原则:
(一)突出战略性。立足娄底“工业立市”的实际情况,紧扣“中国制造2025”国家重大战略,围绕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先支持具有全局战略意义的重大产业项目。
(二)突出创新性。以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优势产业链领域,支持科技含量高、产业业态新的项目。
(三)突出操作性。为便于调度考核,明确责任,项目不打捆打包,一项目一业主。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一定的深度要求,新开工项目应完成立项,资金来源基本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市产业政策支持的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申报项目本年度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过同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避免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对重复、多头申报的项目按“一事不再奖”的原则办理。
(五)申报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考核情况挂钩,与项目单位的税收贡献率、吸纳就业等挂钩,重点支持对娄底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各县市区发改局(含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环保局、万宝新区产业发展局,下同)组织申报,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市本级负责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于每年第三季度报送市发改委。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审定:
(一)项目初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真实性、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二)专家评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三)联合审核。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
(四)项目公示。专家评审和联合审核均获通过的项目在市政府、市发改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项目审定。市发改委将初步确定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其金额,报市政府审定;
(六)投资计划的下达。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市区发改局请示文件(附项目汇总表),市本级企业的上报文件;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企业对申报材料及项目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第十二条 严格拨款程序。市财政局负责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市、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次年3月底之前,将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本级负责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安排各县市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申请单位,3年内不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