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各单位、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干(人事)科,各市属高校和国、省驻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衡阳市创业孵化平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共衡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衡阳市创业孵化平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平台,是指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经有关职能部门资质认定,为创业之初的公司或创业项目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通讯、网络、办公等共享设施,培训、咨询、政策、融资、法律、营销等服务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创业孵化平台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批次评选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申报资格及条件
(一)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公共配套设施比较齐全,能提供孵化服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入孵和毕业标准,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近3年累计入驻平台的企业、创业团队或项目不少于30个,在孵企业从业人数不少于150人。
(三)近3年累计毕业创业成功率不低于10%。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省级创业孵化平台。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平台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并提供《衡阳市创业孵化平台奖励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入驻实体名册等。市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在《衡阳市创业孵化平台奖励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原件,将申报材料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拟奖励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名单,在《衡阳市创业孵化平台奖励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
(三)公示发文。市委人才办将拟奖励名单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在市内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委人才办在《衡阳市创业孵化平台奖励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发文公布。
(四)经费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市委人才办文件及审批意见,一次性将支持经费拨付至平台账户。
第六条 奖励标准。按毕业创业成功率排名,分三个档次予以支持:成功率30%以上的奖励50万元,20%以上的奖励40万元,10%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对在平台申报、评选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衡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创业孵化平台实行梯次培育管理,申报国、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原则上从市级奖励支持的创业孵化平台中推荐。
第九条 本办法支持经费的管理依据《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