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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市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19-05-31 所在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9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13年)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全市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在全市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改变用地权属关系,其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有关行为

(一)在全市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排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保护铁路运输安全。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工作

(一)各有关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铁路沿线群众遵守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设备设施,进一步增强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深厚的爱路护路氛围。

(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控制在铁路安全保护区有效距离内新建或改建工程,要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按照已经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类问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凡破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新建、改建铁路线路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安全保护区范围,与铁路建设项目同步开展埋设标桩工作。

(五)原各县级人民政府出台的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通告与本通告的保护区范围相冲突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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