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建协〔20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立我市建设工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提高质量意识,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参照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娄底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优质工程)是娄底市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由娄底市建筑业协会颁发。评选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在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导下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三条 市优质工程由市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经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推荐单位在组织申报市优质工程工作中应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优质工程实行定期评选,按照“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当申报工程数量不足50项时,评选指标不超过30项;当申报工程数量超过50项时,按超过工程数的60%增加评选数量。同一施工企业每次申报项目同一工程类别不超过6个,有市外工程参评的不超过8个。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的建设工程,均可申报市优质工程。
第六条 市优质工程评选工程分类和规模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公租房、公寓、宿舍、单体住宅、群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工程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一次建成的,附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或小区内的组团。
(二)公共建筑工程。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医疗福利、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体育、邮电、客运、办公、会展、厂房及纪念性等工程。
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古建筑重建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古建筑工程。
2、固定座位 8000座以上的体育场,800座以上的体育馆,600座以上的游泳馆,4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3、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
4、不能按上述规则核定规模的,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水处理、园林等工程。
1、桥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互通立交桥,长度150米市政桥梁。
2、日供水3万吨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水厂,日供气量8万立方米及以上一次建成的煤气或液化石油气厂,日处理污水能力0.5万吨或造价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污水处理厂。
3、用地面积15000平方米园林建筑工程。
4、连续长度100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建安工程量1000万元以上,具有明确起止点的市政综合工程(指包含道路、桥梁、隧道其中两项及以上的工程)。
5、上述1-4项未列入的,建安工程量在8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码头、港口、机场道面、水坝、水闸、堤防等工程。
1、连续长度4000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长度2000米以上的地铁和城市轻轨;连续长度200米以上的隧道。
2、长度100米或单跨跨度25米以上的独立桥梁。
3、上述1-2项未列入的,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第七条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应以设计图中的建筑总平面图或施工许可证为依据,确保工程结构的连续性和功能的完整性。
一、同一使用功能或相同名称的连体建筑不论有几个单元组成,均应视作一个申报工程。
二、主(塔)楼与附(裙)楼相连的工程,不论是否设置变形缝,应视作一个申报工程。
三、由整体连通式地下空间和多幢地面建筑组成的项目,提倡以群体工程申报;若以单体工程申报的,应包括该建筑平面投影地下空间的同一防火分区范围。
四、同一施工许可证载明多栋(项)工程的,若其中有工程已获市优质工程,则该许可证内其余工程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或有保密要求以致无法查看的
二、在原工程地基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含加层)的。
三、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四、已参加过市优质工程评选的。
五、市外工程未按时提交“娄底市优质工程市外申报工程基本信息表”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工程项目已投入使用且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程季度(阶段)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均合格,获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市政类项目、市外项目以同等级单位核定的同类考评为依据)。
四、具备独立和完善的功能,其各项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我市先进水平。
五、住宅工程入住率15%以上。
六、市外的申报工程,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填写“娄底市优质工程市外申报工程基本信息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娄底市建筑业协会。
第十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
第十一条、申报市优质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合同额应在3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市优质工程。两家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施工合同,每家完成工程的规模均满足本办法规模要求,且工程边界清晰,能体现完整性和连续性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市优质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时,根据工程监管部门和工程地点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县(市、区)工程由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在征得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进行推荐;
二、市中心城区工程由市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推荐;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直接向娄底建筑业协会申报;
四、娄底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在娄底市外承建的工程,直接向娄底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
审查,对报送复印件的资料必须认真核对原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申报市优质工程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娄底市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
三、能反映工程全貌和主要部位质量情况的彩照。
四、联合申报的提供联合承包合同,参建单位申报的提供分包合同。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核查、评审和公示。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和评审由我会组织专家施行。
第十八条 专家根据有关文件对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完成后抽查部分项目的资料原件。
第十九条 符合性审查完成后即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专家从娄底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核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核查专家连续参加核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工程核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和施工过程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时,受检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三、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凡是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四、核查专家现场查看有疑问而提出查验资料的,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供。
五、核查组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结束,核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A”、“B”“C”三类评价,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优质工程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从娄底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评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通过听取核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图片、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工程。评选结果在“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该网站公告。
第六章 表 彰
第二十四条 娄底市建筑业协会向获奖工程颁发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项目经理颁发证书。
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市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市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工程核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核查专家不得参与核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核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其参评资格;对核查、评审专家取消核查或评审资格,并不再入选娄底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条 获得“湖南省优质工程”程序的工程直接授予“娄底市优质工程”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获得“娄底市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将取消“娄底市优质工程”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2014年9月4日娄底市建筑业协会印发的娄建协[2014]3号文同时废止。
娄底市建筑业协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