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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19-04-30 所在行业:建筑业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管理和招投标活动监督,有效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湘政办发〔2018〕27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
强化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公管委)工作领导,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州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工作,研究并提出全州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州公管委由州人民政府州长任主任,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常务副主任,州审计局局长、州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发改委主任任副主任,州发改委、州编办、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林业局、州司法局、州科技局、州医保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州公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州公管办,设在州发改委),承担州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要比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设置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结算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委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视其情节,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州纪委监委、州公管办、州住建局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派专人进驻州交易中心,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现场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在有本行业项目进场交易时,应当派专人加强现场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三、严格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管理
(一)严守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全部或使用部分财政性资金,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把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核准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需要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级安全部门或保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属于重大行政决定范畴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相应程序报同级政府研究同意;对建设项目已核准的招标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原项目审批部门按相关程序要求核准变更。
(三)严格项目州外交易审核。原则上州内必须招标项目,应当进入州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因技术、专家和保障条件受限等特殊情况,确须在州外进行交易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州公管办协调组织州级行政监督部门、州交易中心按照相应职能进行联合审核,并出具明确的联合审核意见后,方可在州外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统一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管理
(一)统一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中,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资格能力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含主要参与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内容。
(二)统一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五、抓细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管理
(一)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资格后审,原则上技术简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只要投标人具备相应资质就可参加投标,不得将业绩作为投标必要条件,国家、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行企业信用行为评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审的,应当将企业信用行为情况纳入评标范围,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情况进行评分。信用评价分值以湖南省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监督部门近三年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三)推行项目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由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项目经理为委托人参加开标会和招标答疑会,签署递交信用承诺书。项目经理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当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四)加强招标文件编制审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编制质量负总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同级公管办协调组织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设计单位代表和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项目办理入场登记时,应当向州交易中心同时提交招标文件、联合审查意见,以及相关必备资料。招标文件正式发售后,同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接受潜在投标人的质疑。
六、抓实交易平台见证管理
州交易中心应当健全完善现场服务和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明确各个环节工作纪律和工作规程,为顺利高效开展交易活动见证服务提供保障。实施交易项目现场精细化管理,从入场交易登记、开标、评标、投标保证金退付等关键环节,安排专人实行全流程跟踪见证,并强化现场见证人员互相监督。加强电子信息化系统升级换代,确保场内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实现交易活动“全过程、全跟踪、全记录、全留痕”。配合招标人、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异常情况协调处理,对各交易活动当事人不遵守州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由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时提醒、纠正、制止;对不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州交易中心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及时向招标人、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州公管办或州公管委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异常情况联合调处。
七、突出评标环节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评委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可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人员担任业主评委,所派业主评委应当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历及相应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业主评委代表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评委的监督,发现业主评委不具备评标资格条件,评标过程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取消其业主评委资格,暂停评标活动,并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补抽专家。
(二)推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加强全流程电子开评标系统建设,加强与州外地区专家库的互联互通,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开评标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鼓励其他项目采用网上开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改造完善州交易中心评标区域设施设备,实行评标座席的物理隔离,最大程度地消除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
(三)实施评标结果监督审查。评标专家应当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提出独立评审意见。评标结束后,现场招标人代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履行签字程序;评标委员会成员间评审结果有较大差异的,须由评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评标结果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招标人可组建“评标专家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
八、加强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查处
(一)明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各种明示、暗示、泄露关键信息,以及授意、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等行为的;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相互协商、约定、指定、协同,以及其他联合行动的,属于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不同投标人之间投标文件编制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项目管理人员组成、投标保证金转出,为同一单位或同一人操作的;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或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的,应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网卡地址、CPU序列号和序列号件,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编辑计价软件序号和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出现一条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应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州住建、水利、交通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关于串通投标认定管理办法,出台本行业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并严格依法监管。
(二)加强围标串标行为查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发现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纠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责令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在招投标具体监督和处理投诉中涉及党员和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线索的,及时报告同级纪委监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同级公安机关予以重点查处。
九、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管理
(一)加强最高投标限价审核。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概算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最高投标限价审核,确保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及预算金额。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和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二)严格概算调整审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规范项目标后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管理。项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原施工设计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确需调整建设方案进行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编制工程增量清单及预算,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审计部门出具审结报告。变更后项目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核定概算10%,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在200万元以内(含)的,可以从项目预备费中解决;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核定概算10%及以上或超概算额度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须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三)强化概算预算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的,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金额的10%扣减项目单位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未扣减完前,不再增加项目单位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基数。
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参建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一经确定,必须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除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确需变更的,由中标参建单位按相关程序规定报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同意,并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中标参建单位项目经理必须严格遵守项目经理管理相关规定,在参建项目未竣工验收前,不得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项目经理。相关行业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中标参建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擅自变更相关关键岗位人员或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处罚,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管理。
十一、严肃领导干部和交易当事人责任追究
(一)强化领导干部行为约束。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在招投标活动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批条子、打招呼;不准纵容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准以任何方式为请托人违规挂靠有资质的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向有关单位批条子、打招呼;不准出面组织、参加潜在投标人为业主方、采购方、服务买受方、中介方等相关人员安排的吃请活动;不准为使潜在投标人中标而向业主打招呼,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诱导评标专家、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取私利;不准以任何方式要求中标人放弃中标、违法分包、转包,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打招呼、批条子或者在招标文件、合同中要求采购方、服务购买方,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不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利用监督部门干扰中标单位正常工作,对监管机构施加影响,干预其对中标单位依法采取的正常监督执法活动。
(二)加强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督。严格落实项目业主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将项目立项、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招标文件审查、业主评委代表确定、定标、合同审查、概算预算调整、竣工验收等事项纳入项目业主单位“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阳光决策。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活动“一项目一考评”、不良行为登记和黑名单制度,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约束,促使其规范从业。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严禁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项目、抢险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随意改变投标入围条件和技术参数、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严禁未经批准在州交易中心以外平台进行交易。
(三)规范投标人(参建单位)行为管理。投标人(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活动,严禁投标人(参建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参与项目建设;严禁出让、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参与项目建设;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投标,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严禁参建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全部工程或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严禁参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
(四)抓好评标专家行为考评。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标工作质量追踪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动态考核体系,提高评标专家的责任意识,遏制评标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质量。严禁评标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为违规中标提供帮助;严禁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严禁违反评标现场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回避,擅离职守,或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扰乱评标秩序的行为。
(五)严肃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由纪委监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并通报,责任单位在当年度五个文明绩效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参与当年度评优评先;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在当年度五个文明绩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六)实施交易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加快建立湘西州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实现行政监督部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数据交换共享,建立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有关投标人、项目参建单位、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定期通过信用湘西、湘西州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人,纳入湘西州招标投标活动黑名单管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进入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投标,州内企业取消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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