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落实中央“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工作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市场供需平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将现执行的预售许可条件“工程形象进度多层施工至正负零,高层施工至5层可申办预售许可”调整为:“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申办预售许可”。
二、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
(一)《浏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浏政办发〔2018〕12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商品房项目主体工程达到结构封顶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对项目主体工程达到项目1/2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其他情形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5%”。调整为按原监管标准的40%执行,即“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商品房项目主体工程达到结构封顶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6%,对项目主体工程达到项目1/2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8%;其他情形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0%”。
(二)调整预售资金支取的条款。《浏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浏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规定:“当监管帐户内预售资金达到商业、住宅部分相应重点监管比例时,甲方方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相应部分重点监管资金”,调整为:“项目形象进度已达到相应节点(含封顶、综合验收备案、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三个节点),但监管帐户内预售资金未达到商业、住宅部分相应重点监管比例的,甲方可向乙方按节点标准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三)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银行保函的形式进行预售资金担保,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比例。
(四)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
1、上年度被行业主管部门评为诚信金牌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上年度未出现税收违法行为且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上年度在我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达10万m2(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