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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发改 教育 科技 财政 其他 发文日期:2019-04-26 所在行业:教育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3

湘科发〔201949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

《湖南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湖南省统计局

                                     2019411

湖南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我省实施的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7号)文件要求,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营造鼓励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强化科技创新普惠性财政政策支持,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创新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激发创新活力,不断优化科技创新供给,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支撑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高校、科研院所在研发活动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经费支出的总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引导和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增加研发投入的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后续研发活动等。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奖补对象。在湖南省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统计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等研发执行单位与机构(以下统称“研发单位”)。 

第七条  奖补范围。研发单位年度非财政性研发投入资金增量。 

第八条  奖补标准。研发单位当年度研发投入总量较上一年度有新增额的,按照当年度研发经费中非财政性资金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补,年度最高奖补500万元。第九条奖补依据。执行国家统计规范的研发单位,根据年度上报的统计报表,经科技、教育、统计等部门审核,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额为参考,以研发单位年度研发投入支出财务明细账为依据。 

第十条  申报条件。各研发单位申报奖补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的年度统计工作部署,根据全国统计报表制度,在当年第一季度按规定途径、标准完成上年度研发经费统计上报。 

(二)各研发单位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奖补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于当年一季度联合印发奖补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自主申报。各研发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自主申报,在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填报《湖南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附后),提交至市州科技部门。中央驻湘及省属研发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提交至其注册地所属的市州科技部门。 

第十三条  受理审核。市州科技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研发单位申请,会同同级归口主管单位对研发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第十四条核查名单。省科技厅汇总市州上报材料,会同省教育厅、省统计局根据每年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的年度研发经费总量,分别梳理出符合奖补条件的各类研发单位名单。省直各主管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各类研发单位进行核查。 

(一)省科技厅负责核查科研院所、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范围的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二)省教育厅负责核查部属、省属高校(含附属医院)、军队院校。 

(三)省民政厅负责核查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 

(四)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核查医疗卫生机构(不含高校附属医院)。 

(五)省统计局负责核查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汇总核定。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召开联席会议,核定当年度拟兑现奖补资金研发单位名单和补助额度。 

第十六条  审核公示。审核完成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奖补方案,并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审批兑现。奖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请省政府审批。奖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八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研发单位为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审核的推荐单位对经其审核并推荐申报单位资料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由研发单位统筹主要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使用范围可由各研发单位结合实际确定。对科研活动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可按照科研和财务管理规定给予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最高不超过奖补资金的30%。 

第二十条  研发单位应按省级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直接记“补贴收入”科目,补贴收入发放给个人部分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纳入总量基数。第二十一条研发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研发单位自收到奖补资金2个月内,应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在网上填报,并上报属地市州科技部门。市州科技部门根据研发单位上报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奖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工作需要,适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奖补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科技、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应建立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做好各类研发单位奖补资金申请、审核上报及绩效评价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研发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套取、骗取资金的研发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并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技、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涉及奖补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奖补政策实施年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研发单位本年度(2018年-2020年)研发投入总量较上一年度有新增额的,在相应的下一年度(2019年一2021年)兑现奖补。第二十七条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的奖补政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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