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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国有资产 发文日期:2019-04-15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30

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常德市国资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国资委

2019415

常德市国资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日常监督力度,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我市国有企业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规定,就做好市国资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监督管理是指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具有对市国资委系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建议、接受监督的义务和职责。

第三条  市国资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管理对象为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政企联系、纪律约束、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方面。

第四条  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中应当遵守本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方面具有以下义务和职责:

(一)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切实加强对下级履行职能职责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和办事效率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事务外,应当在适当的场所采用一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相关信息,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三)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等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处理。

(四)承诺跟踪监督。坚持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重点科室和重要事项进行督促检查,促其兑现到位。

第六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在履行职责时须保守国家秘密,不得超越监督管理权限。

第七条  对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出现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程序对责任科室或人员进行问责。

(一)严重违反中央、省、市有关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屡屡发生损害经济发展行为且问题严重的;

(二)被中央、省、市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属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

(三)对上级部门交办、转办或督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办结的;

(四)应当公开而不公开信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对上级交办或本科室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不及时查实处理的;

(六)对新闻媒体、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处理的;

(七)对不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影响单位形象,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八)有其他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

第八条  凡受到追责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工作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实施并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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