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工作,严防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地的生猪产品流入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全面推进我市“放心肉”智能监管、强化外来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的外省屠宰备案企业和本省外市A类屠宰企业及其代理(批发)商,应按照防控非洲猪瘟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与市市场监管部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信用档案;建立产销对接机制,实行先对接后进入“放心肉”追溯平台销售;定期公布备案对接屠宰企业及代理(批发)商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与外地生猪产品代理(批发)商签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关于生猪产品
质量安全的责任与义务;未签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三、各大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和农贸市场经营户,均应公示“放心肉”溯源信息牌依法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等制度,并鼓励直接采购本市或者备案对接的外地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
四、凡进入我市销售的备案外省屠宰企业和本省外市A类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在本市检测中发现有违禁药物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立即停止销售等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五、备案公示的外省屠宰企业和本省外市A类屠宰企业及其代理(批发)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外,采取以下措施:违规第一次:警告;违规第二次:停业整顿3天,并通报所属外地屠宰企业的农业监管部门;违规第三次:实行“红黑板”退市制度并予以公布:
(一)外来肉代理(批发)商未按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求,将销售集团客户的用肉信息通过“放心肉”智能化监管平台报告给备案外地屠宰企业,由其开具肉品检验检疫票据和生猪产品合格证明,以备集团客户予以公示和监管部门巡查;
(二)备案外地屠宰企业及其代理(批发)商销售生猪产品存在注水、注药、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的;
(三)备案并签约外地屠宰企业及其代理(批发)商出借、出售、出租产销对接资质或者用非对接屠宰企业生猪产品冒充已对接备案企业产品的;
(四)本省外市B类小型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禁止进入我市;
(五)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为的。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15、12345、12331。
七、本通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八、本通告的解释权属于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