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预防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调整或终止
5.善后处置
5.1 安置、补偿与理赔
5.2 事件调查
5.3 评估与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物资和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控制、减少、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潭政发〔201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或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对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4)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5)快速反应,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建立健全我市环境应急专家库、风险源库、应急物资库建设,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设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或发生在本区域外对本区域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国家、省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组织调查、评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完成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的各项培训,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局 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受害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 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制定并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以及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城镇污水管网工程、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和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供水。
市水利局 负责协调并实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流域水资源应急调度工作,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水位等实时监测、预测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交通运输企业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船舶、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市林业局 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对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参与农业污染源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农业资源破坏情况的损害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及放射性损伤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可能受影响的自来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 参与城市燃气管道设施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文旅广体局 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质应急征购、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工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通信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供给和对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做好气象监测预报服务,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所需气象数据。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市消防支队 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露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露的隐患处置。
2.3 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各行业应急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调度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有关单位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或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3.2 预警预防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研判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6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国家、省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涉及到本市的,按照国家、省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2369”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一般或较大等级事件在四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等级事件在两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一律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区域或重要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组织专家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集体研判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响应调整或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应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善后处置
5.1 安置、补偿与理赔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和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5.3 评估与报告
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负责处置的地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协调联络有关单位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2 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等,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一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和方法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省级、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队伍在突发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为各管辖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9日印发的《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1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