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发〔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服务促就业
1.实施招工服务补贴。具有合法资质且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济人按照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工在50人以上的企业自主招聘参照此标准执行,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开展现场招聘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具有合法资质、且正常经营的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招聘活动,按照招聘企业个数规模在20家企业以内不超过10000元、20-50家企业的不超过15000元、50-100家企业的不超过2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招聘会据实补助。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3.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完善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定向培养补助、跟(顶)岗实习补助,补助标准按《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郴办发﹝2018﹞28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4.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全市实体大厅和线上服务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进农村就业和民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二、培训提能促就业
5.大力推广新型学徒制培训。围绕我市优势产业链,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所需资金按市县分级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6.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按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7.拓展创业培训模式。重点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将其纳入学分管理。完善高校和技工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并纳入必修课,实施在校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8.全面放开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取消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五类人员和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9.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推进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探索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到2021年,力争建设1个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万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承担培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等)
三、企业稳岗促就业
10.加大企业稳岗补助。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上年度应缴额实际缴费的50%返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11.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目标。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我市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至16%。根据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水平,按规定在一定区间内确定示范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率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
四、创业增岗促就业
12.加快建设创业载体。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种类型创业孵化载体。对创建成功的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市级孵化基地给予20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受益财政设立的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
13.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投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外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14.继续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每年重点支持2-3个市级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10个市级优质初创企业、10个市级优秀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两年重点支持10个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道(乡镇)、10个创业带动就业示范社区(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解决。各地可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活动,奖补标准由各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
15.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将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及新业态领域的创业者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贫困地区按规定全额贴息3年,其他地区按规定全额贴息2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贷款额度,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奖补,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郴州银保监分局等)
16.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1900名青年见习计划,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且签订劳动合同达到6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五、重点帮扶促就业
17.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政策。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18.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支持企业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引导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每年优选15家吸纳贫困劳动力较多的就业扶贫车间,按照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超过30人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评选为省、市“精准扶贫爱心单位”,并给予10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
19.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全面梳理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排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贫困地区可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贫困地区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林业、环保、交通、水利等相关资金,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综合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山林防护、河道协管、水库看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等)
20.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其配偶或家里有重病或重大损失的困难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性补助,补贴标准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个月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贫。(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
六、强化保障促就业
21.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开展更多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加强就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的报表制度,定期上报本辖区企业用工、缺工,停产企业员工、失业和返乡农民工情况。要全面准确研判我市就业形势,提高就业形势预测分析报告质量,为市委市政府稳就业提供决策支持。从2019年起,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市发改、教育、工信、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统计、扶贫、金融办、税务、城调等部门以及部分专家学者、部分县市区就业工作同志建立就业形势预测分析季度会商机制,实现部门间经济运行数据和重大政策执行情况的交流共享。要积极宣传政策,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就业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要梳理现有补贴项目,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进行归并简化,优化资金支出结构,适当降低保障性支出比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23.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评估。对就业创业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绩效考核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