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商务发〔2019〕12号
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局:
现将《关于促进对非经贸合作的若干措施》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商务局
关于促进对非经贸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响应国家对非“十大合作计划”,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规划和长沙市建设内陆开放新高地目标,进一步促进长沙与非洲的经贸合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化对非友好交流合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努力扩大对非贸易规模
1、支持企业扩大对非进出口规模。鼓励企业大力开展对非进出口业务,扩大进出口规模,根据企业对非经营业绩给予一定奖励。
2、支持企业参加非洲国家展会。支持我市企业到非洲参加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在获中小开资金支持基础上,对每个参与非洲国家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缺口和人员费用支持,每次展会支持不超过4万元。
3、支持企业在非洲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分拨中心、批发中心、零售网点、专卖店、公共“海外仓”、展示中心、研发中心、交付中心等)。根据境外设点企业在非洲网点建设投入情况对企业给予建设配套支持。企业当年对非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企业当年对非进出口额在1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建设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企业当年对非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建设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
4、支持对非外贸平台培育及建设。支持对非外贸平台培育及建设。支持我市企业园区外贸服务中心、“互联网+”外贸平台、重点外贸培育平台等各类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对非进出口业务,提高我市对非进出口额。对服务中小企业开展对非进出口业务且年度自身完成对非外贸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外贸平台项目,依据其年度业绩,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5、支持对非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非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技改研发、物流、搬迁、利息支出、设备购置,综合考虑年度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支持;新建或租赁厂房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支持;当年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录入员工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支持;单个企业总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积极推动对非产能合作
1、支持企业在非建设经贸园区。对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规划面积不少于1平方公里,引进企业不少于5家,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在非农业园区、资源性园区、制造业园区、商贸园区等,对其基础设施建设费、营运费给予不超过10%的支持,支持上限为人民币200万元。对入驻以上非洲园区且有实际投资或进出口业绩的长沙地区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支持。
2、支持企业赴非洲投资合作。对经核准年度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农林牧渔等投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人民币40万元。
3、支持在非投资企业资源回运。我市企业在非洲开展资源开发并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林、牧、渔和矿业等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人民币40万元。
4、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赴非承接项目。对年度完成营业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对非承包工程企业给予奖励,按完成营业额每100万美元支持人民币2万元,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人民币40万元。
5、支持对非劳务派遣。对年度外派非洲劳务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每派出一名合格的劳务人员,按不超过劳务人员出国前体检和签证费用的4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人民币40万元。
三、不断夯实对非经贸基础
1、支持企业赴非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由市、区、县(市)、园区以及外经协会、“走出去”产业联盟组织的,并报长沙市商务局备案的,且以考察非洲投资环境、开展项目对接为目的的赴非考察团,对往返差旅费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每人不超过3万元)。
2、支持驻非商务代表处建设。对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非洲地区商务代表处的前期筹备和启动费用给予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支持开展对非业务培训。鼓励走出去企业协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产业联盟承接对非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对报长沙市商务局备案的、参加人员不少于20人的业务培训,按《长沙市市直机关培训管理办法》(长财行[2017]13号)文件的相关标准给予支持。
四、强化对非经贸合作保障
本措施涉及的市级财政资金奖励优惠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促进对非经贸合作政策措施所需资金在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具体实施按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本措施自2019年3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今后根据对非经贸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各区、县(市)和相关园区要按照本政策措施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