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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进30家企业首发上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19-02-28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推进30家企业首发上市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衡阳市推进30家企业首发上市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加快全市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步伐,充分体现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筹集发展资金、推进制度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上市企业对全市产业的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3311战略部署,围绕“植优补短”这一主线,突出产业优势,遵循“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强化培育、快速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广泛调动各相关部门、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积极性,做好重点企业的上市推进工作,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二、工作目标

根据企业不同资质及成长阶段,采用“分类培育,一企一策”方式,政府推动及利用已上市企业正面效应,不断壮大上市企业队伍。到2025年,力争全市要有30家企业实现上市。

三、工作步骤

依据企业发展的不同的阶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订个性化的上市工作方案,有计划、有内容、有步骤、有目标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一)申报入库阶段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粮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一城每年按时报送企业,建立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1、申报要求

(1)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可以在一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股本在2000万元以上;

(2)生产经营的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和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类型;

(3)具有较强竞争力和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4)已经连续2年盈利且预计未来2年继续保持盈利;

(5)能较好地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6)基本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无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7)基本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条件。

2、申报程序

(1)按期申报。拟上市企业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粮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一城于每年2月组织申报。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粮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一城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到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

(2)批准入库。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经相关单位联合评审后将合格企业名单报上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进入“衡阳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3)定时公布。“衡阳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动态更新,每年二季度面向社会公布,其所在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一并公布。

该阶段以向社会公布为完成目标

(二)培育和培训阶段

入库企业虽具备一定的上市条件,但与首发上市在财务指标、思想准备、规范程度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此时应着重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普及上市知识,帮助其引进投资者,拓展融资渠道,加速企业发展。

1、加强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体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等与企业上市相关的知识进行宣传,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政策和发展动态,帮助拟上市企业熟悉和掌握资本市场的规则。在市政府金融办网站、市级报刊设置企业上市解答专栏。

2、上市培训。重视对企业上市工作人才队伍的培训,不定期举办上市培训宣传会。一方面邀请保荐机构和风投机构来衡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培训,提高企业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等市场的认知度,熟悉债券发行、创投、风投等直接融资方式,了解境外上市、借壳上市的特点。另一方面组织一部分优质企业负责人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及国内部分知名券商进行考察和学习,使企业与众多专家进行面对面答疑解惑,提高上市意愿和信心。上市培训针对整个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面覆盖资源库企业董事长或高管,企业董(含独董)、监、高、董秘每年至少完成三次培训。

3、筛选保荐机构。企业上市过程所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保荐机构(券商投行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积极指导企业选择合适的保荐机构,一是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中介机构,二是考察保荐机构派出团队的执业水平和对本行业的熟悉程度,根据该券商目前人员从业经验、近期首发上市任务数量,判断券商将本企业放在整个业务构成中的位置,从而避免企业走弯路。三是企业每年度对其所聘请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并上报金融办。

4、企业融资定向重点支持。(1)政府向金融机构推介。不定期组织资源库企业召开推介会,安排企业路演,向金融机构推荐。安排资源库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一对一接触,推进企业与金融机构成功对接。(2)政府部门定向重点支持。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扶持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3)政府产业基金注入。充分利用本市产业基金,不定期深入对接企业,筛选出一些科技含量较高、有较大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推介路演,做好资本与优势企业的对接。(4)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鼓励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公司债和可转债等多样化直接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该阶段以企业聘请券商等中介机构或产业基金入股为完成目标。

(三)资产整合和股改阶段

已签订中介机构的企业,要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资产整合,规范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建立内控制度,并择机启动股改程序。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金融副市长任副召集人,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除外,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须由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任办公室联络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派出专人参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搭建扶持企业股改上市的绿色工作通道,实行不定期合署办公,为企业的资产整合、股改和上市申报解决问题并出具相关上市申报所需证明材料。

2、加强扶持政策落实。

(1)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上市要求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经审计认定后,市县两级地方财政受益部分,以合规方式予以全额补助,专项用于改制上市的前期费用。

(2)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涉及产权变更过户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涉及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过户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减免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并无争议的,经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直接免交同级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30%收取。

(3)股改后的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等,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办理。

(4)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时,股东因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分期缴纳或延期缴纳。

(5)在上市工作进程中,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能够享受的且本《意见》中没有提及的优惠政策,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按照政策依据协调解决,特殊困难和问题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6)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产业重组时,债权银行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适当展期,原则上不降低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信用等级。

(7)在土地年度计划分配时,要充分考虑拟上市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项目和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工业用地,有意向的企业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待地块具备“招拍挂”供应条件后,参与竞买活动;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产业项目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予以保障,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符合规划要求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不再增加土地价款;市县两级发展和改革委要优先办理立项手续;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要积极加快环评手续办理。

(8)县市两级政府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

该阶段以完成股改,进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的辅导报备程序为完成目标。

(四)上市申报、审核和发行上市阶段

企业进入辅导报备程序,经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验收合格后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首发上市材料,历经多次反馈甚至财务核查后,进入初审会、再进入发审会,发审会通过后将向上市地所在证券交易所提请新股发行和上市申报,经批准后发行上市。

1、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做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并要求企业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披露公司财务数据和重大事项。

2、争取企业上市良好外部环境。在企业申报、审核阶段,市政府金融办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协助企业就上市相关事宜向证监会进行汇报衔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有效地帮助企业做好沟通工作,减少审核难度,加快上市审核进程。

该阶段以企业完成新股发行并上市为完成目标

(五)兑现奖励、宣传阶段

企业完成相关阶段性工作后一个月内,按照政府鼓励企业上市的要求和三年上市行动计划的安排,兑现奖励政策。

1、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且入选市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签订券商、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并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后,给予资金补助20万元;企业进入中国证监会辅导报备程序后,给予资金补助8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资金补助100万元。

2、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新三板上市并同时融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再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3、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上市成功后,注册地点和纳税地点在我市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4、我市企业“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市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5、联合有关媒体通过开辟专栏等形式,及时报道成功上市的工作动态和企业的经验做法,共同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该阶段以兑现上市奖励为完成目标

四、强化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信息互通,防范企业不规范上市

1、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签订服务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主动向市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报备相关信息,否则不予享受补助待遇;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取消其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两区一园一城,为企业办理改制上市相关事项时,视情况与市政府金融办进行沟通,出具有关上市证明文书时应知会市政府金融办。

3、各相关单位要引导企业对照信息披露、财务规范、内控机制等发行上市要求夯实基础,尤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对虚假包装上市危害性的认识,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上市观。

4、市政府金融办要主动联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共同构建交流畅通、扶优汰劣的合作渠道。

(二)强化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将追缴企业所获补助资金本金及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企业自身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中止上市工作的,将予以追缴其全部补助资金本息。

2、企业迁出本市的,将予以追缴其全部补助资金本息。

3、募集资金未按约定全部投资本市项目的,应按其所占比例予以追缴其补助资金本息。

4、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予以追缴其全部补助资金本息,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同类专项资金申请,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考核督查

在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部署下,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合理分工、紧密配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工作,确保目标责任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建立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半年度评议制度,并逐步增加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在县市区、园区考核中的占比,对在企业上市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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