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以下简称《规范》)、《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全面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及责任清单,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事故防控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客运企业要严格按照“一必须五到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1.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2.客运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等机构,配齐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3.客运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配备:客运车辆100辆以下的,按不少于3人标准配备;100辆(含)以上300辆以下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300辆(含)以上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它工作。
4.客运企业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配备:客运车辆100辆以下的,按不少于2人的标准配备;100辆(含)以上的,按照每增加5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5.客运企业专职动态监控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配备:客运车辆100辆以下的,按不少于2人的标准配备;100辆(含)以上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客运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的,必须配备不少于3人的平台运维工作人员(平台系统工程师、技术员、设备安装维护技术员)。
(二)建立独立的停车场和配置车辆安全例检设施设备
6.客运企业必须自建或者租用停车场。其停车位数不得少于企业旅游客运车辆数的40%与班线客运车辆数的20%的总和,租用停车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7.客运车辆安全例检设施设备配置参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8.客运驾驶员管理。客运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岗前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调离和辞退制度、安全告诫制度等。
9.客运车辆管理。客运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客运车辆选用管理制度、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车辆维护制度、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客运车辆改型和报废管理制度等。
10.运输组织管理。客运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营运客车运输调度管理制度、包车客运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安全告知制度等。
11.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客运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客运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客运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等。
1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客运企业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分类制定客运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客运车辆日常检查和日常维护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操作规程等。
13.其他安全生产制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等。
(四)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14.完善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客运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内容、经费保障等,并在年度内认真组织实施。
15.严格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客运企业新聘用的客运驾驶员必须达到不少于24学时的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对未经岗前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客运驾驶员,一律不得安排上岗。
16.严格客运驾驶员从业过程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客运企业必须每月开展一次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可依托互联网技术,应用“互联网+教育”模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原则(每年线下组织培训不得少于4次),从业人员培训率必须达到100%。
(五)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
17.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建立健全档案。(1)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特点,采取综合检查、专业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2)对本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通报其他客运企业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要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者安全例会进行分析和通报,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迅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检查,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实行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8.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积极推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源辨识和评估,做好风险控制。坚持每日关注运营客运线路的天气状况和道路通行情况,遇雾、冰冻、雨雪、自然灾害等达不到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暂停或者调整客运线路。
19.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客运企业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客运企业必须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客运企业必须开展安全生产达标建设,到2019年12月31日前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达标,且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
(七)建立客运企业调度中心
21.客运企业必须建立客运车辆调度中心,对企业客运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旅游客运企业要按照“一企一中心”的要求,统一承揽包车业务、统一车辆调度、统一运费结算、统一驾驶员管理。
(八)大力推进客运车辆公车公营
22.客运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客运车辆公车公营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2019—2022年)。从2019年3月1日起,全市新增(含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和报废更新客运车辆,客运企业必须实行公车公营。对现有客运车辆,客运企业要按年度分别实行公车公营,到2019年12月31日,客运企业公车公营车辆比例必须达到其车辆总数的30%;到2020年12月31日,必须达到60%;到2021年12月31日,必须达到80%;到2022年12月31日,必须达到100%。
23.客运企业营运客车公车公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产权清晰,企业有完全支配权与处置权;(2)企业管理规范,收入与成本控制制度健全,统一营收,统一结算;(3)企业用工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劳动法规;(4)车辆驾驶员营运服务规范、质量标准明确;(5)企业经营管理范围涵盖对人和车的管理、使用与车辆的例检、维护修理等方面。
三、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旅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履行道路运输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和现有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和再次审核。严格旅游包车证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禁违规发放空白包车证行为;指导旅游客运企业规范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严格查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未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违规行为。建立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执行《规范》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客运车辆及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将被吊销、注销、降低准驾资格、驾驶证记满12分的大型客车驾驶员信息定期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定期公布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与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客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路面执勤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客运企业因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并将客运企业贯彻执行《规范》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旅游部门要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加强对旅行社租(使)用车辆营运资质、旅游用车合同的签订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行社租(使)用无营运资质(含超范围经营)车辆运输游客的行为,并将有关查处信息通报交通运输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在客运车辆停车场规划建设、用地政策上给予支持。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要定期召开道路运输安全专题会议,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活动,分析研判道路运输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措施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强化联合检查,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和客运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将屡次违法违规的失信客运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贯彻落实《规范》和本实施意见不到位的客运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约谈负责人、暂停相关业务等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督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内暂停该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对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严重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综合协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强化考核问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区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旅游等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大问责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坚决严肃问责。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