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高度整合各专项资金,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由市本级(不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设立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及城区、园区财源建设的激励性支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及社会民生事务的改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财力、公开透明、绩效优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法律、法规、市级发展规划纲要、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市本级年度财力状况进行设立。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年一定,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暂停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因政策调整、工作任务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专项资金使用达不到年度绩效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审计和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三)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制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审核项目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参与项目库管理;
(四)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设定绩效目标、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具体组织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条件审查、项目建库及公开公示等工作;
(二)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对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指导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其进行绩效再评价;将评价结果提交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并报市人民政府;
(三)负责项目资金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绩效考评”的原则,资金管理和使用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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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审核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改变用途后再次申报、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又重新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执行跟踪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项目主管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及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强化专项资金整合。在不改变专项资金管理权限、分配权限和用途、性质的前提下,把不同的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归并,达到对项目的进一步整合。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或政府采购的,应当按基本建设、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年终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竣工形成结余的资金进行统一收回,不予结转,经批准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财务决算,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审计和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申报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依法将监管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含城市维护专项、教育专项)安排的支出,以及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雨湖区、岳塘区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同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