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湘潭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全面落实国、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大力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的决议》《中共湘潭市委关于在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高质量推动“美丽湘潭”建设的决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为民、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突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湘潭。
(二)基本思路。聚焦大气、水、土壤三大领域,突出长株潭区域大气同治、湘江流域水环境整治、重金属(土壤)治理三大重点,强化转型发展、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三大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和净土保卫战,以“三大保卫战”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3年努力,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明显增加、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土壤环境风险明显降低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加强源头防治,着力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严控污染物排放增量,有效减少污染物存量,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二)坚持精准治污。针对流域、区域、领域和特护期、枯水期特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工程,解决一批环境突出问题,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坚持依法监管。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加强环保督察,完善市级环保督察制度,提升执法能力,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坚持协同作战。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加强区域协作,推进城乡同治,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整体合力。
三、年度目标
到2018年末,全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49μg /m3以下,PM10年均浓度下降至77μg /m3以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5%以上;“水十条”考核断面达到Ⅱ类水质要求,基本消除劣 V类水体,全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以上;稳步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及治理与修复,全面完成农用地调查工作。
到2019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47μg /m3以下,PM10年均浓度下降至74μg /m3以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8%以上;全市水环境质量实现持续稳中向好,消除劣 V类水体,各地表水考核断面均保持在Ⅲ类或优于Ⅲ类的水平,全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持续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
到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44μg /m3以下,PM10年均浓度下降至72μg /m3以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较2015年下降30%、20%和15%以上;全市各地表水考核断面均稳定在Ⅲ类及以上水平,全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5%以上,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10.1%、10.5%以上;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10.23万亩,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腾退化解旧动能,积极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以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约束,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坚持改造提升和退出搬迁并重,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退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地级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吴家巷工业园内的涉气排放“散乱污”企业应退出园区。
3.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清理规范各类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工业企业进入合规批设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按照“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搬迁一批”的原则,到2020年,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4.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2020年单位GDP能耗较2015年下降17%,能耗总量增量较2015年控制在160万吨标准煤以内。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达到6%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规定标准,煤炭占比一次能源比重和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省级相关要求。
5.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优化与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促进交通运输“以电代油”。制定年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计划,党政机关每年推广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当年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0%。
6.严控污染物排放增量。加大工业、生活、农业等重点领域减排力度,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组织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到2020年,确保完成“十三五”总量减排目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减量替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一证式”管理。
(二)强化精准治污,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7.抓好中央、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建立督察整改常态化工作机制,锲而不舍抓好督察整改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对短期内必须完成的整改任务,挂账督办,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整改;对需要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全面实现整改目标。认真开展环保督察整改“回头看”,坚持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杜绝问题反弹。同时,抓好国家督察、审计指出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
8.统筹推进“一江两水一库”联治。顺利完成湘江治理第2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 年),谋划推进第3个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坚持水岸同治、标本兼治、干群共治,以市带县,建管并重,系统推进湘江、涟水、涓水流域和水府庙库区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湿地修复、水资源保护和防洪能力提升。深入推进竹埠港、南天等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推进涟水、涓水等流域污染治理。到 2020 年,湘江干流、涟水、涓水及水府庙库区水质达到总体优良,湘江干流稳定在Ⅲ类标准以内,涟水、涓水流域及水府庙库区稳定在Ⅱ类标准以内。
9.大力推进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完善区域纳污体系规划,加强源头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加强已经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日常监管,实现长治久清。
10.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持续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局部突出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11.狠抓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积极推进生态园区建设和循环化改造,完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并确保稳定运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治理,2020年前,实施完成皮革行业、钢铁行业、食品行业、氧化锌行业等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项目。
12.推进工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推进钢铁、焦化、水泥、有色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到2019年,全面完成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全面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燃气发电、垃圾发电和生物质发电机组脱硝改造。
1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汽车制造、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沥青搅拌、注塑、卷材等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确保达标排放。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建设改造,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2019年完成全市一类汽车维修单位VOCS治理工作。
14.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强高排放车辆管控,扩大重型柴油车辆、冒黑烟车辆和未经过检验的高排放车辆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2018年淘汰全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共交通高排放车辆。推进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2020年基本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加快老旧车船淘汰,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15.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强化建筑扬尘治理管控,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到2020年,市、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
16.推进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全面推进餐饮油烟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基本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9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到2020年,推广规模以上(灶头数≥4)餐饮企业油烟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安装。
17.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加强已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监管,保障其良好运转。
18.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落实城市“双修”行动计划,到2020年,市城区、县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90%。到2020年底前,实现湘江流域内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强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与管理,保障污水处理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2018年,保证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
19.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号),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村容村貌提升、村庄规划管理、生活垃圾治理、厕所粪污治理、生活污水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以行政村为单元,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纵深推进农村“双改”工作,坚持不懈推进“厕所革命”。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禁止直接焚烧和露天堆放生活垃圾。2018年,新增完成整治并验收120个行政村,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其他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20.强化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畜禽禁养区管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范围内污染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推行生物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技术。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适养区内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0%以上。“一江两水”干流和主要支流以及有饮水功能的水库网箱养殖一律退出。
2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种植、水肥一体化、有机肥替代等技术,减少化肥施用量,化肥总量较上年减少1%;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农药施用量较上年减少4%。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鼓励秸秆肥料化、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22.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完善的河流档案,加强日常巡查,2018年建立五级河长制,按照“一河一策”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到2020年,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2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2018年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7个问题的整治任务。基本完成日供水量千吨或万人以上和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2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以受污染耕地及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强化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10.23万亩,对2.56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进行治理和修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
25.强化重金属污染治理。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按照“一区一策”原则,深入推进竹埠港等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到2020年,基本完成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任务。2020年底前,竹埠港区域完成企业关停后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推进退出场地相关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快推进湘潭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先行先试。
26.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协同推进长株潭大气联防联控,推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抓好污染减排、降尘控车,加强执法监管,构建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差异化的错峰生产。2019年底前完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强化专项攻坚治理,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27.加强枯水期环境监管。在枯水期对重点断面、重点污染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加强水质预警预报。强化敏感区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必要时采取限(停)产减排措施。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加强流域层面监督调度,确保相关水电站严格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三)树立红线意识,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
28.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三区三线”(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为基本约束,以“双控”(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开发强度控制)为主要手段,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和协调有序的国土开发保护格局。
29.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并公布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和保护修复方案,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
30.编制“三线一单”。配合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我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构建覆盖全市的分区环境管控体系。2018年形成“三线一单”编制初步成果,建立数据共享平台。
31.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总揽,大力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退耕还林还湿试点工程,加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建设和生态公益林、古树名木、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到 2020 年,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 46.5%以上。加强生态绿心保护力度,探索绿心地区保护与开发新模式,加快绿心地区工业项目退出步伐。
32.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9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底数。开展国家第二次污染源普查,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各类污染源档案。
33.加强土地分类管理。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强化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34.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贯彻落实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市、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满足各级环境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功能需求。到2020年,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区全覆盖,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35.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开展“蓝天”“碧水”“净土”利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格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规定的治污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按照行政执法机构保障标准和要求,落实环保执法机构相关保障措施,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36.加强综合协调。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价。市直机关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将三年行动计划及“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
37.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38.实施考核奖惩。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实施《湘潭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分级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绩效评估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并作为奖惩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
39.强化环保督察。实施市级环保督察全覆盖,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察重要内容。加强与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宣传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衔接与协同,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推进各级各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40.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及相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环境质量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环境事件多发以及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
41.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整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实现综合管理、统一监管和规范执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制度机制。
4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多元环保投入机制。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应加大资金投入,整合上级下达的目标接近、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污染防治类专项资金。全面落实国家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和绿色税收优惠政策。
43.深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信贷,健全绿色担保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环保“黑名单”管理等制度。
44.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推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切实强化企业环保责任。
45.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按规定全面公开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重点领域信息。督促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形成污染防治共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行绿色消费。
(三)强化科技支撑
46.加强基础研究。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对策研究,积极参与长株潭大气污染成因分析、湘江流域土壤污染迁移转化规律及其生态效应等一批重大研究课题,提出治理有效对策,确保科学施策、精准施策。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
47.推进科技创新。针对大气污染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技术基础薄弱的领域,研发、推广、应用一批低成本、效果好、易操作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大力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引领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鼓励地方加强创新,不断总结、提炼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治理好的做法、模式,加强示范推广,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系统化水平。
附件:1.湘潭市“蓝天保卫战”及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方案(2018—2020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