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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社区创文管卫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财政 民政 其他 发文日期:2018-12-19 所在行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娄财社〔2018303

娄星区财政局、民政局、创管办,市经开区财金局、民政局、创管办:

现将《娄底中心城区社区创文管卫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中心城区社区创文管卫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民政局

娄底市创管办

                             2018年12月19

附件

娄底中心城区社区创文管卫工作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社区创文管卫工作的资金扶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娄发〔201512号)和《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娄政办发〔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娄底中心城区社区创文管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娄底中心城区社区创文管卫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从2018年开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配套投入,用于娄底中心城区社区创文管卫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设置年限为2018-2020年,到期自动终止。如确需延续,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创管办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筹措安排。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包括整合归并原市级财政支持中心城区社区建设的“背街小巷、弃管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维护”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区级补助资金,由娄星区、娄底经开区根据市级补助资金规模,按11比例配套投入。

第四条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资金的分配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坚持“补短板、强弱项、保重点、重绩效”的原则,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开支。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重点是娄星区乐坪、长青、花山、黄泥塘、大科街道办事处所辖的57个城市社区,娄底经开区大埠桥、涟滨街道办事处所辖的仙人阁、茅塘、仙人桥3个城市社区。项目支持标准为5-30万元/个。每个社区原则上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

第六条补助资金的使用项目,包括:

1.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2.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3.社区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建设和活动;

4.社区科普活动场所、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

5.弃管小区和破产倒闭企业国有土地上基础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的清理保洁等;

6.社区坑洼路面的维护;

7.社区露天沟渠清理和补盖;

8.社区空置地、花坛违规种菜的清理和绿化;

9.社区违规临时搭建物等拆除;

10.社区“牛皮癣”和小广告清理;

11.社区楼栋间路灯、楼道灯的检修和安装;

12.社区楼栋间、楼道间杂物清理;

13.社区文化、体育、科普活动;

14.社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15.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16.社区“公益广告一条街”及其他公益宣传的制作和维护;

17.入户走访引导宣传(包括资料印发、创文小物品购置等)。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分为“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拨付”六个环节:

(一)申报。区创管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财金局)印发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文件后,各社区在规定期限内,按隶属关系分别向街道办事处提交项目申报资料。

(二)审核。各街道办事处对所辖社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科学性进行审核、筛选,按期汇总报区创管办。

(三)评审。区创管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财金局)在各项目单位申报截止后,组织专家就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1.是否符合资金补助项目范围;

2.是否符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3.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4.项目绩效目标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5.申报资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

(四)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创管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财金局)根据当年资金安排情况拟定补助项目,分别通过区政府、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确定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五)备案。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区创管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财金局)应及时报市创管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六)拨付。根据娄星区、娄底经开区报备的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创管办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给娄星区财政局、娄底经开区财金局。娄星区财政局、娄底经开区财金局根据补助资金安排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社区或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区财政局(财金局)、区民政局、区创管办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报告应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创管办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应分别在区政府、区管委会门户网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门核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内容和相关程序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区创管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财金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区创管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财金局)批准变更的,应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创管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备。

第十条娄星区、娄底经开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将核减或收回市级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补助资金。

1.未按市级补助资金规模1:1比例配套投入的;

2.未实行项目制管理,搞平均分配的;

3.资金绩效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4.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财金局)、区民政局、区创管办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或收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2.转移、侵占、挪用补助资金的;

3.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调整预算的;

4.不按要求接受、配合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的;

5.不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1219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创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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