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推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落地,明确《政策》中所涉项目的组织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18〕31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制造中长期发展规划(2018-2025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行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责任主体
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授权,由产业环保局统筹负责项目全流程管理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获批园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管委会设立专项奖励扶持资金,纳入管委会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本要求
1.申报园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及湖南省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2.申报进入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名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智能制造业务。智能制造业务是指: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生产线、车间、工厂中软硬件装备及系统的设计、生产、安装、集成、调试业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及湖南省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奖励申报
管委会逐年组织国家及湖南省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奖励申报工作,企业需根据要求撰写项目奖励申请报告,提交项目任务书(申报书)、项目相关批示文件、验收通过文件、上级财政支持资金相关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园区试点示范项目申报
园区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应按照以下流程:
1.管委会逐年组织园区试点示范项目预申报,征集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项目。申报园区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需根据要求完成咨询培训、评估诊断、立项备案等工作。
2.预申报结束后,管委会组织正式申报。申报园区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需根据要求编写提交项目申报书等文件。原则上正式申报的企业须参加项目预申报。
3.单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园区试点示范项目,项目实施方向应符合《指南》支持方向(单个项目可包含多个方向)。
4.在《政策》有效期内,管委会对同一企业的同一建设方向不予重复支持。
第七条 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申报
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申报应按照以下流程:
1.管委会逐年组织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预申报,评选一、二、三级智能制造服务商。采取服务商自主申报、园区制造企业推荐、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推荐等方式,服务商须根据要求,完成报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
2.预申报结束后,管委会组织正式申报。申报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的企业须根据要求编写提交相关文件。原则上正式申报的企业须参加预申报。
3.首次申报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的企业仅能申请三级和二级智能制造服务商,仅二级智能制造服务商能申请一级智能制造服务商。
4.实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仅能申请三级智能制造服务商。
第八条 国家级服务商奖励申报
管委会逐年组织“园区企业自身培育形成的国家级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国家级服务商”)奖励申报工作,企业需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评审原则
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管委会在项目申报结束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相关企业需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方式
1.园区试点示范项目评审。第三方机构对园区试点示范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质审查,根据专家打分结果,制定园区试点示范项目建议名单。
2.国家及湖南省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奖励评审。管委会对国家及湖南省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奖励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制定项目奖励名单。
3.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名录、园区优秀智能制造服务商评审。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服务商进行评级,选出一级、二级、三级服务商,形成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名录,并评选出3-5家园区优秀智能制造服务商。
4.国家级服务商奖励评审。管委会对国家级服务商奖励申请进行相关材料审查,制定奖励名单。
第十一条 审议及公示
1.园区试点示范建设项目名单、国家及湖南省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奖励名单、园区优秀智能制造服务商奖励名单、国家级服务商奖励名单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2.审议通过的园区试点示范建设项目名单、国家及湖南省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奖励名单、园区优秀智能制造服务商奖励名单、国家级服务商奖励名单以及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名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管委会发文公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数据管理
享受园区政策支持的企业需指定专门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管理,并按管委会要求,以网络化、信息化方式报送项目实时数据。
第十三条 园区试点示范项目管理
1.报告。获批园区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每季度需向管委会报送项目情况。
2.抽查。管委会每年上半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抽查。第三方机构主要采取实地检查、会议审查、审阅材料等方式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并向管委会报送抽查结果。
3.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对项目目标、内容进行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项目单位须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4.规管。项目获批企业不按时上报实施情况、不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严重滞后或项目建设方向偏离等,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补助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园区试点示范项目验收
1.获批园区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需在项目完成60天内,向管委会提交项目验收及资金补助申请书,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等。
2.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方式,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出具正式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并向管委会报送验收结果。
3.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见为不予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未完成申报书预期目标。
(2)提供虚假验收文件、资料、数据。
(3)未经批准,项目法人单位、申报目标等发生变更。
(4)拒绝按产业环保局、财政局等要求整改。
4.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5.产业环保局联合财政、招商、工商、法律等部门(单位)对园区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结论意见进行会审。会审意见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讨论通过后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六章 项目奖补原则
第十五条 国家及湖南省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奖励原则
管委会每年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名称,对应调整修改园区配套奖励的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具体名称,按照上级有无资金支持进行分类补助,并在正式申报通知中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 园区试点示范项目奖补总体原则
管委会对园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按智能装备、工业软件实际采购额给予部分资金补贴,金额规定如下:
1.区内采购指企业采购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名录中一、二级服务商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区外采购指企业采购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名录中三级服务商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2.区内采购补助比例上限为6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外采购补助比例上限为30%,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3.单个项目同时涵盖区内和区外采购的,资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采购金额以项目采购中服务商开具且符合要求的发票金额为准。
第十七条 园区试点示范项目奖补具体原则
管委会逐年评选园区试点示范项目,在满足第六条各项要求的同时,其奖补金额、范围、比例、上限、系数等按如下条款执行:
1.奖补金额=项目发票金额×项目奖补比例×供应商系数,奖补金额不超过奖补上限。
2.项目发票金额只计算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
3.项目奖补比例及奖补上限由项目发票金额所在区间决定,具体为:
(1)发票金额50-150(不含)万元,奖补比例为60%,项目奖补上限为60万元。
(2)发票金额150-1000(不含)万元,奖补比例为40%,项目奖补上限为200万元。
(3)发票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补比例为20%,项目奖补上限为500万元。
4.服务商系数由园区公布的服务商等级决定,一级、二级、三级服务商系数分别为1、0.8、0.5。
5.若项目有多家不同级别服务商,则奖补金额=(服务商A发票金额×服务商A系数×项目奖补比例+服务商B发票金额×服务商B系数×项目奖补比例+服务商C发票金额×服务商C系数×项目奖补比例……),奖补比例及上限由发票合计总金额按照第十七条第三款确定。
第十八条 园区优秀智能制造服务商奖励原则
管委会逐年修订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名录,每年从新升级为园区二级、一级智能制造服务商的企业中,评选园区优秀智能制造服务商,按服务商所属的二级、一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国家级服务商奖励原则
1.国家级服务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进入园区智能制造服务商名录。
(2)控股公司及本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3)控股公司或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
(4)本企业智能制造业务相关收入超过5000万元。
2.获评国家级服务商的企业,管委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拨付流程
1.验收通过的园区试点示范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财政局统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2.管委会发文公告的国家及湖南省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奖励名单、园区优秀智能制造服务商奖励名单、国家级服务商奖励名单,由财政局统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或一次性退还所获全部奖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 已获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承诺三年内生产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需在园区范围内,若发生变更,则一次性退还所获全部奖补资金。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的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18〕31号)中第二章第三条要求,管委会原则上只推荐通过本细则验收并获资金支持的园区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市级补助,企业已获得的园区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视为长沙市相关政策配套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与政策一致,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产业导向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