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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18-12-11 所在行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张政办发〔2018〕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1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旅游业税收管理工作,强化税源监控,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纳税人,是指张家界市域范围内各类景区景点(含景区内索道、缆车、观光车、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环保客运车、漂流等)经营企业,旅游演艺场所、宾馆酒店(含各类民宿、客栈)、旅游团队购物场所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及旅行社等。

第三条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旅游业纳税人开展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款,加强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和涉税信息保障机制,根据税务部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需要建立相关信息平台,并督促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协税护税机制的落实。

建立旅游业涉税信息提供和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面推行旅游业纳税人发票、门票“一票制”和全域旅游“公对公”结算。

(二)旅游团队购物场所使用集中收银管理系统。

(三)宾馆酒店治安管理信息中的涉税信息自动导入到政府旅游监管平台。

(四)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门票销售平台、宾馆酒店开房销售平台、旅游团队购物场所消费链平台与全域旅游数据网关、政府旅游监管平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全域通”、全域旅游“公对公”结算中心、财税综合信息平台等部门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旅游业信息数据共享、集成和利用。

(五)其他有关保障。

第六条税务机关依法查询旅游业纳税人银联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所绑定的银行账户余额和资金明细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需要,应当不定期组织主管部门开展市场秩序整治、发票检查、税收检查等工作,整治维护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第三章    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税收征收管理

第八条  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发票、门票管理:

(一)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推行发票、门票“一票制”,售票同时自动生成增值税电子发票信息,以“电子发票二维码”形式载入门票介质,实现发票、门票合二为一,发票即门票,门票即发票。

(二)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销售门票。消费者可以通过扫码门票上的“电子发票二维码”下载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

(三)经税务机关监制的门票属于发票,严禁使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门票及纪念券。

第九条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门票价格管理:

(一)实行门票价格批准或监管制度。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应依法依规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公示牌应依法由有关部门监制。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调整,需报有管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门票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有管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浮动范围内定价。

(三)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门票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当在行业协会指导的价格浮动范围内定价。

(四)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对旅行社以明示方式实行门票团购优惠,优惠比例不得违背有管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行业协会指导价格的浮动范围。具体浮动范围比例由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确定。

第十条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门票收入的确定:

(一)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按照有管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门票价格或行业协会指导的挂牌价格销售门票的,以核定价或挂牌价确认门票收入。

(二)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施行各类优惠价销售门票的,以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门票销售收入。

(三)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对旅行社以非商业折扣形式给予团购优惠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的门票价与旅行社实际团购优惠价之间差额折换给旅行社的门票奖励应确认收入。

第十一条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应当在检票闸口安装“全域旅游数据网关”。

    第十二条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收取的含在门票价格之内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计入收入总额。其收取并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门票团购优惠和佣金管理 :

(一)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在经营活动中,向旅行社支付团购优惠或者向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支付佣金,应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全域旅游“公对公”结算中心支付,双方如实入账。

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禁止向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和导游以及其他个人支付团购优惠或佣金。

(二)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向旅行社支付的团购优惠,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向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凭取得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的扣除凭证,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章    旅行社和导游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各项服务收取的经营款项,应如实向旅游者开具发票。

第十五条旅行社从景区景点、旅游演艺场所取得的团购优惠、从旅游团队购物场所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从其他旅游经营者取得的折扣应如实入账,建立台账备查,并向对方开具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第十六条导游应归并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由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劳动协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旅游团队购物场所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旅游团队购物场所发生应税行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旅游团队购物场所向旅游者收取所有经营款项时,应通过集中收银管理系统结算。

第十八条旅游团队购物场所应当安装“全域旅游数据网关”。

第十九条旅游团队购物场所向旅行社按照带团购物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各项支出,应签订书面协议,通过全域旅游“公对公”结算中心支付,如实入账。旅游团队购物场所给付旅行社因带团购物产生的旅游服务费比例,由相关行业协会研究确定之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

禁止旅游团队购物场所向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和导游以及其他个人支付带团购物的各项支出。

第六章    宾馆酒店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十条宾馆酒店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一)发生应税行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二)宾馆酒店内部接待签单消费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第二十一条宾馆酒店房间内提供的物品销售额的确定:

(一)宾馆酒店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餐饮服务、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服务或物品,不作为视同销售单独征税,以在房价结算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收入,依照“住宿服务”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宾馆酒店为住宿客人提供在房费之外另行计价收费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等行为,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相应项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宾馆酒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的法定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宾馆酒店房屋更新改造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依法折旧摊销和申报缴纳房产税。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旅游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中,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接受、验证作为收付款依据的电子凭证。

(一)开票方使用电子发票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其办理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手续一致。

(二)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可以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三)开票方开具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同一份电子发票只能作为一次财务列支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列支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五条旅游业纳税人使用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收取经营款项的,所绑定的账号应当与纳税人账户一致,严禁绑定私人账户,有关交易明细打印成册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旅游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销售或者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商品、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商品、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二十七条旅游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销售额;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考核

第二十八条旅游业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保存账簿,如实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对账务不健全的旅游业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核定征收。

第二十九条旅游业纳税人对于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旅游业纳税人所有会计软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对未按规定报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旅游业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其作为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部门联合惩戒。有涉税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将本办法的落实情况纳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相关部门和个人履行协税、护税责任不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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