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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 发文日期:2018-12-05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开放型资金)管理,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型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开放型资金建立部门共管、项目评审、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开放型经济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开放型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项目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开放型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契合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国际贸易协定要求;

(二)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

(三)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兼顾公平。

第五条  开放型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重大活动开展,支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委托招商;

(二)支持发展对外贸易,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出口基地等载体建设,促进外贸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支持外贸企业业绩“破零倍增”和参加境内外出口商品展会,支持本地流通型外贸企业代理产品进出口,对我市重要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或有进出口发展潜力且体现外贸业绩的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四)支持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新外贸业态;

(五)支持扩大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

(六)支持口岸建设,对航运公司开通“五定班轮”航线给予适当补贴,对盐关水运口岸运营企业及货物通过盐关水运口岸通关的市内外进出口、货代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七)有利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事项;

(八)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开放型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原则上同年度内对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标准: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30%(企业境内外参展项目除外)。商检、海关、口岸等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比例可达到项目总支出的100%;

(二)贷款贴息标准: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贴息额,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含1年),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

(三)其他分配方式的支持标准,原则上按《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7〕14号)文件要求执行;未涉及的,由市财政局与市商务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分配及下达

第八条  申报开放型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口

岸发展类奖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或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纪录;

资金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在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九条 开放型资金分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初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要求和使用初步计划,制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细化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投向,拟定并下发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内容和申报要求。

(三)各区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资金申报,将审核合格的申报资料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直项目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申报资料。各区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把关。项目单位直接向市本级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开放型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拟定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对于按因素法确定的项目以及不需要申报的政策兑现资金,由市商务局依规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下达。资金下达方式分为一次性下达和按照项目进度分次下达,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类别确定。

第十一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开放型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收到开放型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开放型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或下达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的;

(四)绩效目标不明确;

(五)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任何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开放型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常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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