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财农〔2018〕26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娄底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联合制定了《娄底市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水利局
附件
娄底市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5〕25号)、《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5〕48号)、《娄底市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十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水利建设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市水利局负责专项资金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绩效年度目标,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大中小型水库的隐患治理及岁修;城市防洪设施维修;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水利科技教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等;
(二)一般性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会议费等支出;
(三)修建装饰楼堂馆所(不包括实验室等工作用房);
(四)其他与相关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完善水利基础设施、提升水利服务管理能力,优先安排贫困村水利建设项目和新农村建设水利示范项目。
第八条 同一年度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符合相关水利规划、计划项目;
(三)项目实施后,具有较好的工程、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十条 项目由县市区水利部门或经县市区水利部门签署意见的乡镇提出申请,上报市水利局。申报县市区水利部门或乡镇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审定:
(一)项目初审。由市水利局根据申报条件对各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支持项目及金额建议。
(二)联合审核。市财政局联合市水利局对支持项目及金额建议复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金额方案。
(三)项目审定。经市财政局与市水利局集体研究同意,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金额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市水利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制度。由资金使用单位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坚持“谁验收、谁负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根据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包括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等。
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包括设定、分解下达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内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等。
绩效评价按照市财政局现行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执行,国家、省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绩效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娄底市市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娄财农〔2011〕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