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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18-11-13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浏阳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浏阳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引导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促进市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推动企业上市“百舸争流”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浏阳市域内进行工商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市政府将按本办法支持该类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经批准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三条  全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由市促企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食药工商质监局、金融办、税务局等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全力促推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梯次推进、市场运作”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上市(挂牌)一批”工作思路,实施政府推动与政策激励双轮驱动,分层次、有计划、稳步推进市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发展壮大。

第二章  辅导培育

第五条  健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将有上市融资意愿、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纳入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重点培育。市金融办对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优化上市(挂牌)中介机构服务。健全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体系,完善企业上市中介产业链条,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股改、辅导备案、资料申报等工作,引导企业规避各类风险。

第七条  健全上市(挂牌)专家团队资源库。邀请专家学者、权威人士、已上市企业高管或董秘加入专家团队,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专题沙龙、金融讲坛、圆桌讲座等方式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授课,增强企业上市信心。

第八条  开展拟上市(挂牌)企业辅导培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定期聘请行业专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服务和定制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免费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辅导培训,帮助企业管理层提升资本市场意识。组织拟上市(挂牌)企业高管赴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其交通、住宿、培训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列支(每年不超过2次且考察学习人员不重复),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资金保障。

第九条  建立“领导联企、专人负责”制度。对已(拟)上市(挂牌)企业实行“一个企业、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帮扶方案,做到人员到位,责任明确。全力做好沟通联络和协调工作,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力促企业上市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条  健全绿色通道制度。市促企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坚持“优先办理、专人负责、限时办结”的原则,为已(拟)上市(挂牌)企业在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开具相关证明和落实相关政策时开辟绿色通道,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即到即办、优先办理,依法依规提供及时有效、快捷便利的政务服务。

第十一条  优化已(拟)上市(挂牌)企业融资服务。深入开展“金融一线行”活动,组织金融机构进企业实地考察,制定“一企一策”融资方案,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浏阳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对接引导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向已(拟)上市(挂牌)企业投资。鼓励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展改制、并购重组等,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

第三章  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境内外上市。凡注册地点在浏阳市,并成功实现境内或境外上市且60%以上的首发募集资金投入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三条  新三板挂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第十四条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挂牌,并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奖励。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因资产过户、企业更名、审计调账、资产评估等事项产生的费用,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拟上市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产生的费用,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贡献奖励。从证监部门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年度开始,根据企业对财税收入、项目投资、就业带动等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期限至企业上市后的两个年度(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企业实际享受奖励的年度早于申报上市资料被受理的年度,其奖励期限的时间起点以实际享受奖励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我市的,经市直有关单位认定后按实际投入我市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限售股转让奖励。上市(挂牌)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我市完成限售股转让交易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受益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再由企业兑现给个人)。对于自然人股东在我市以成立持股企业的形式完成限售股转让交易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受益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再由企业兑现给个人)。

第十九条  企业董监高奖励。成功上市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上市当年给予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个人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上市企业在本市开展业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企业发挥资本优势和产业优势,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平台公司改革等,在全市打造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上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发挥上市企业的龙头作用,鼓励上市企业根据我市产业规划牵头实施战略性重组,通过投资持股、战略合作、收购兼并等形式,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带动全市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含量,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和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受理扶持资金申请和审核,并加强扶持资金档案资料管理,每年年初形成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通过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的扶持资金,将全额追回,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浏阳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依法依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市域内已(拟)上市(挂牌)企业(含新迁入)的高管、优秀骨干和贡献突出人才提供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入学(入托)、就医保障等综合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同一企业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至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上市或由新三板转至境内外上市的,按照两者补助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助。同一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若上市企业已享受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市本级相关奖励政策,但不限于重复享受省、长沙市及园区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企业,或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投入我市未达到60%的企业,经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核准后,停止执行上述奖励政策。已按本规定享受的奖励,相关企业要及时退还相关财政。

第三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和奖励: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有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有多次信贷违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与其有明显冲突的企业。

第三十二条  申报时限。企业每年年初向市金融办申报上年度补助和奖励资金,其中境内外上市奖励资金在企业成功上市的次年年初进行申报。每年申报一次,过期不补。

第三十三条  凡享受本办法补助和奖励的企业,应为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内企业,享受资金补助或奖励的企业需承诺自最后一次享受补助和奖励起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浏阳市,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三十四条  已(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生产发展或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土地、环保、重大项目、重大资金等特殊问题,可报市人民政府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商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园区企业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依法按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已包含《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中由县级承担补助和奖励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3〕4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浏政办函〔2016〕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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