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金发〔2018〕10号
各县市区金融办、娄底经开区金融办、万宝新区财金部,办各科室:
为落实《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政发〔2018〕11号)文件要求,加强融资担保公司“证照分离”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现将《融资担保公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和《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试行)》(湘政金〔2017〕82号)文件精神,结合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实际,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管要求
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审慎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通过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管理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检查内容、检查分工、检查要求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账簿等书面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向被检查公司反馈,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涉及违法的行为,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二)实施现场检查
1. 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2.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3. 融资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4. 融资担保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
5. 融资担保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 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实施分类监管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经营、经营环境、基本素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担保资本来源与担保资金运作风险以及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等,聘请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级。分类评级实施和结果运用严格按《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试行)》(湘政金〔2017〕82号)文件执行。
(四)实施协同监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审慎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量配备和监管经费投入,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对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重大风险案件,要及时上报、稳妥处置。对失信、违法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风险案件处置的组织指导,积极探索实施分类监管制度。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置。
四、责任追溯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文件规定,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融资担保公司严格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罚款、禁止任职等行政处罚和措施,涉嫌违法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