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8日,湖南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8]25号)。该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就业资金支出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和其他支出三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其他支出为除上述两类支出以外,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支出。现将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摘要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对象除五类人员,还扩大了范围,增设实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补贴对象除五类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技校)在校学生、小微企业创办者,有创业意愿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群休(含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及强制戒毒人员)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含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五)实训补贴。对省内技工院校,按照注册为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人数给予实训补贴。主要用于改善实训条件,购置实训设备和耗村,培养“双师型”(既具备理论教学的讲师职称,又具备实践教学的技术职业资格)教师等方面。
以上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省公布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市州确定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鉴定补贴上限不超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公布的收费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405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同)人员为其个人实际缴费的60%;非“4050”人员为其个人实际缴费的40%。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子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个人实际缴费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创业补贴。鼓励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注:衡阳已有规定)
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主要用于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补贴等,创业补贴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
(注:2017年6月5日,衡阳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印发《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办法》(衡财社[2017]182号),已作规定。)
六、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圈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于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七、求职创业补贴。鼓励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特殊群体
求职创业补贴对象为: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文件执行。
八、就业创业限务补助。明确主要补助项目,严格控制支出比例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及提升,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子一定的补助。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主要补助项目包括:校园招聘活动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就业创业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调查监测、就业创业服务活动补助、购买社会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创业相关证书印制等。
各地要规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管理,不能擅自扩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出范围,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九、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增加职业技能竞赛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和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等支出。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技工院校、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三)职业技能竞赛补助。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建设和各级政府或人社、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补贴等支出。
十、其他支出。明确一次性岗位就业扶贫补助标准,规范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补助项目
(一)一次性岗位补贴。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二)就业扶贫补助。
就业扶贫补助按照《中共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补助。
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和家庭服务业示范典型给予奖补,对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师资培训、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给予补助。
(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
各地确需新增用于就业创业的其他支出,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之前将次年需新增的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新增项目进行研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整理)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