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食药监办〔2018〕46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新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娄底市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在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待试点成功后在全市推行。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娄底市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试行)
为更好地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娄底市食品生产实际情况,建立信息互联共享、诚信自律结合、行业社会共治、风险预警及时的综合监管体系,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补短板、破难题”,解决食品生产企业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障食品生产安全有效。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监管范围
1、大型企业、肉制品、生食水产品、食用植物油为监管重点;
2、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且整改不到位的生产企业;
3、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为重点检查项目)
1、生产环境条件
1.1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1.2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3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1.4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1.5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1.7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2、进货查验结果
*2.1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2.2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2.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3、生产过程控制
3.1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3.2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3.3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3.4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3.5使用新食品原料应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3.6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3.7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生产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3.8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3.9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3.10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3.11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3.12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3.13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3.14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3.15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4、出厂检验
4.1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4.2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3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4.4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4.5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5、贮存及台帐
*5.1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5.2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5.3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5.4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5.5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5.6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5.7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6.1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6.2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6.3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6.4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
7、从业人员管理
7.1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7.3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7.4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7.5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8.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8.2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8.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9、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
*9.1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9.2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9.3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10、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10.1 企业是否建立追溯信息制度,配备管理人员等。
10.2 企业是否按要求实现追溯功能。
11、安全生产
11.1 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并遵照执行。
11.2 企业是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加以治理。
11.3 企业是否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积极进行整改。
四、监管措施
(一)信息共享,实施协同监管
充分利用相关综合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掌握辖区食品生产主体资质信息、监管信息,以及相关单位的失信名单、守信名单等内容。组织开展跟踪检查,联合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风险控制,分类分级监管
开展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工作,综合考虑日常监督检查、产品抽检、投诉举报、稽查处罚等情况。
l、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原则
按原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进行分级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2、监督检查要求
(l)检查频次及检查项目:
检查频次:依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但全年每家企业不少于1次。
检查项目:监管重点中(二)检查内容的全项目检查与*重点检查项目抽查相结合。
(2)监督检查方式采取飞行检查为主、告知检查为辅的方式,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
监督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检查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增加其他检查内容,但每家生产企业必须在一年内实现所有检查项目全覆盖。
跟踪检查:主要针对前次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实施的现场检查。
(三)社会共治,诚信自律管理
一是实行日常监管信息公示。在企业生产地址显著位置公示检查内容、检查日期、现场检查人、检查结果等信息,强化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主体责任。
二是积极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纲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质量信用意识,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
三是建立跨部门联动惩戒机制。打通部门监管的壁垒,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如荣誉评比等;对于失信主体,在经营、获得荣誉、生产经营许可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