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潭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引进认定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9月18日
湘潭市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引进认定和
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潭市发〔2018〕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团队,是指围绕湘潭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引进的带动效果明显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包括顶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三条 湘潭市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引进认定和奖励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科技局牵头实施,相关责任部门协同推进。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四条 顶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团队带头人应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A类顶尖人才的相应条件,担任单位(企业)部门技术负责人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企业持股10%-30%以上(年销售收入过1亿元的企业持股10%以上,新注册3年以内的企业持股30%以上),每年在潭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核心成员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应达到《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B类领军人才或C类高端人才的相应条件,全职在湘潭市工作。
第五条 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团队带头人应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B类领军人才的相应条件,担任单位(企业)部门技术负责人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企业持股5%-20%以上(年销售收入过1亿元的企业持股5%以上,新注册3年以内的企业持股20%以上),每年在潭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核心成员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应达到《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C类高端人才或D类高级人才的相应条件,全职在湘潭市工作。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是人才团队所在企业或高职以上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其中企业应该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对新引进的团队成员不做要求),并具备一定产业规模。
第七条 团队创新能力较突出,团队带头人或其核心成员近五年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位)科技奖励,或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所研发的产品为主导产品且具有较强的市场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引进人才团队评选主要包括自主申报、专家评审、评估论证、现场考察、公示审定。
(一)自主申报。由市科技局在政府网站统一发布申报指南,人才团队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进行自主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申报单位及团队人员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等)、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市属企业、市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其他申报单位向所属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申报,经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推荐后,统一报市科技局。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才团队进行评审,评审其学术科研水平、创新创业能力、作用发挥情况、市场前景潜力等。
(三)评估论证。市科技局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评估小组对其在我市产业化成效明显的创新成果进行评估。
(四)现场考察。对通过专家评审和评估论证的人才团队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其申报材料真实情况及申报团队创新创业等情况。
(五)公示审定。考察合格的人才团队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入选人才团队名单,由市科技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九条 顶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新成果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上年度实现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培养科技人才10人以上,按照科研项目总投资额的60%,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支持,用于科技攻关、科研平台、团队建设、人员绩效等,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分三年拨付到位。
第十条 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上年度实现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新增税收在200万元以上、培养科技人才5人以上,创新成果按评估结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三个层次,按科研项目总投资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科技攻关、科研平台、团队建设、人员绩效等,其中,人员绩效支出30~50%,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分两年拨付到位。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团队进行考核评估,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予以宽容免责,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的,终止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奖励资助资金从“莲城人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