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以下简称“配套制度”),加强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其中: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发行债券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按照《条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施行前未取得批准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对不予改正的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条例》未明确的设立条件、经营规则、审批及备案程序,仍按照《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号)列明的规定执行。
四、自《条例》及配套制度施行之日起,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条例》及配套制度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目前尚不符合《条例》及配套制度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不予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特此通告。
省政府金融办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