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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发改 财政 发文日期:2018-08-23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24

长财建〔2018〕16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

《长沙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长沙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我市低碳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内安排市发改委专项用于实施低碳发展年度工作计划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的审核、使用、考核评价等,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二)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实施低碳发展的各项工作,不能截留、挪用。要根据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确定资金比例,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推进。

(三)注重实效,强化监管。增强绩效考核观念,以加快低碳发展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长沙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统筹,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并下达资金分配使用计划;

(二)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按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分配与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

(三)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排落实市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二)会同市发改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配合市发改委组织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低碳发展基础建设、低碳试点推进及低碳发展其他支出,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低碳发展基础建设

1、平台建设与运营。包括低碳发展综合管理平台建设与运营,低碳技术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碳积分制度建设等。

2、课题研究及相关工作。包括低碳发展规划编制,常态化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低碳相关标准、制度研究,碳金融市场探索,低碳发展基础课题研究。

3、低碳能力建设。包括组织政府、园区、企业开展低碳发展、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碳市场运行等相关培训,低碳专家库建设,低碳技术成果孵化。

4、低碳发展交流与合作。包括促进低碳发展的国内外交流、学习,相关低碳技术、项目的合作与引进。

5、低碳发展理念宣传。包括设立低碳宣传窗口,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等相关活动,开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

(二)低碳试点推进

1、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建设评估。跟踪评价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试点成效,重大低碳示范项目绩效评价。

2、重大低碳示范项目建设。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低碳技术改造项目、低碳产品(技术)推广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交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及低碳知识科普基地项目等其他低碳示范项目建设。

(三)低碳发展其他支出

配套国际合作支出、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用于低碳发展基础建设、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建设评估的专项资金,采用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

第九条 用于重大低碳示范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的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条 按照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低碳城市建设年度行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根据政府采购服务的有关规定、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直机关支出经费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采购服务的,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未超过政府采购服务限额标准的,由市发改委自行组织采购;超过政府采购服务限额标准的,按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市发改委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拨付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奖补方式的,按照本文关于项目申报与审批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网站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市发改委公开发布当年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属地原则通过当地发改部门和园区(含湘江新区、五大国家级园区,下同)进行申报,其中,中央和省在长单位、市属单位向市发改委申报。

(二)部门审核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和园区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发改委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工作相关要求中明确项目补助标准。

(四)网站公示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报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集中支付公示无异议,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办理集中支付手续。

(六)绩效评价市发改委设立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与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符合市低碳发展确定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环境效益显著、具有明显的减碳效果和示范作用的低碳项目。

(三)申报项目原则上必须是市发改委低碳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未入库项目也可申报,但须按照公开申报项目的要求准备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提供的材料以年度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已经获得上年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连续安排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专项资金,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扩大或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每年组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使用方向和选择承担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8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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