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财教〔2018〕19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娄底经开区财金局、万宝新区财金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
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绩效。
第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面向全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专项、软科学研究等五类科技计划进行分类支持。
具体如下:
(一)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公益技术集成攻关而设立的、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二)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针对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三)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主要支持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等创新研发平台、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我市战略新兴产业或重点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将本单位的应用科技成果在娄底进行转移转化的活动或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市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活动。产学研结合专项:主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领域中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核心技术的攻关。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五)软科学研究。主要支持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实施创新引领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与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所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纸质申报材料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上报的项目分领域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技术标准、高新技术企业等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拟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的方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正式下达。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资金按要求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调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当及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规范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实际支出合理列支劳务费,将项目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范畴。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的总额。
第二十一条 完善间接经费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科技经费改革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类别、特点和支持方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