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加快生态郴州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封山育林(禁伐)三年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建设山清水秀的生态郴州、美丽郴州,促进郴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8%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6000万立方米以上,重要生态区域和重点生态部位的林相明显改观,林分质量显著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更加优美。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宜禁则禁,宜减则减,不搞一刀切,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林农及其他森林经营者利益。
(二)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封山育林(禁伐)负总责,封山育林(禁伐)范围保障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资金整合原则。通过新增预算、整合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和国家新启动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等项目资金,支持封山育林(禁伐)重点县市区保护森林资源。
三、禁伐区范围
市中心城区及县城周边可视山头,境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部分重要的县道两旁、主要河流两岸、大中小型水库四周第一层山脊以内,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景区、自然村落房前屋后风景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以及石漠化地区、紫色岩、钙质岩难造林地、地质灾害易发地等生态环境脆弱区的森林为禁伐区。
禁伐区内可实施森林抚育、灾害木清理、开设防火带、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不得实施其他商业性采伐。禁伐区内的杨树、桉树等工业原料林以及林木流转合同到期确需采伐的,必须依法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封山育林(禁伐)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二)落实保障措施。对于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禁伐的森林,争取上级财政给予补助。对于天然林及国有林的禁伐补偿,结合国有林场改革成效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统筹考虑。禁伐区凡未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均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全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每年仍按20元/亩标准执行,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实行差额补偿。
(三)确保伐区及时更新。推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一单四制”制度,制定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清单,对每项更新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验收制、销号制管理,并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予以通报。新造林禁止全垦整地,避免造成大面积黄土裸露和水土流失。
(四)加强资源林政管理。继续加大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整合执法力量,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滥采乱挖野生植物、滥垦乱占林地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封山禁伐成效。
(五)加强监督检查。封山育林(禁伐)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十分关注,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政策执行、补助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强化对封山育林(禁伐)工作的监督检查,准确掌握实施动态,及时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发展配套产业。一是培育新兴产业,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自然文化环境和林下无公害产品发展农家乐、森林人家、森林庄园、森林康养等,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森林食品、果品、茶叶、药材等森林旅游商品,实现封山禁伐和发展林业经济良性互动。二是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助,采取林油、林苗、林药、林菌、林粮、林菜等模式发展林下种植业,采取林禽、林畜、林蜂等模式发展林下养殖业。三是切实抓好生态扶贫工作。认真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把有劳动力的部分贫困群众聘请为护林员,帮助其增加收入。
附件:郴州市禁伐面积统计表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