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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联系制度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 发文日期:2018-07-18 所在行业:金融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管理,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规章和政策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娄底市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金融管理与服务联系制度是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和服务,重点了解和掌握辖内金融机构在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与辖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而建立的一种双向联系工作制度。

第三条   联系对象为在娄底市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证券、期货、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建立金融管理与服务联系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是:增强人民银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管理和服务,疏通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与辖内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政策和文件精神,了解贯彻落实情况;指导和督查联系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政策,落实人民银行相关金融管理规定。

(二)调查了解联系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情况,研究和处置潜在的金融风险和安全隐患。

(三)了解、掌握联系金融机构的相关重大事项。

(四)受邀出席联系金融机构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重大工作活动,听取联系行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专题报告。

(五)结合经济形势,就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完成调研报告。

(六)了解金融机构对金融工作和人民银行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根据情况向上级行或地方党政反映。

(七)根据金融监管和服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专业工作会议,研究、督促、落实相关专项工作政策和措施。

(八)根据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举报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需要,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可约见联系金融机构负责人就下列内容进行谈话:

1、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金融稳定风险的防范情况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重大业务异常变化情况及对策;

4、金融违法违规问题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有关问题;

5、对人民银行监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6、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确定的其他内容。

(九)对联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进行评价。

(十)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研究决定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银行业联系金融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每年向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联系领导专题报告一次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

(二)每半年向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和业务运行报告。

(三)及时向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联系领导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大事项报告按照《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要求执行。

(四)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知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联系领导出席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会议和重大工作活动。

(五)及时反馈在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需要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及其相关监管科室要求报送的报告、报表等资料。

(七)准时参加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及其相关监管科室组织的有关综合或专项工作会议,并按要求准备会议材料。

(八)积极协助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开展调研工作。向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报送本行信息和调研报告;每半年不少于2篇,全年不少于5篇。

(九)接受和配合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约见谈话。

(十)完成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证券、期货、保险业联系金融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每年向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或业务运行报告。

(二)及时向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联系领导报告重大事项。

(三)及时反馈在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需要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积极协助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开展调研工作。

(五)接受和配合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约见谈话。

(六)完成人民银行娄底市中支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要求

第八条  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对每家银行或行业(特指和证券、期货、保险业,下同),分别确定一名党委班子成员,作为该银行或该行业的对口联系领导,牵头开展对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联系工作(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作为联系工作的日常联络部门,负责中支行领导联系工作的协调和联络,统一接收、整理、联系机构按本制度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再分送至对应的联系领导审阅。对接收的工作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对外透露。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负责接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报告,以及金融稳定科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及时呈送对应联系领导,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开展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联系,主动加强与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联系领导的沟通。确定一个部门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联系部门,确定一名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和有关资料报送工作,并向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报备,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根据人民银行相关监管科室的要求,各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相关资料报送。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通过金融形势分析会、金融稳定联席会议、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宣传、传达金融政策和金融重大措施,分析金融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金融运行和金融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向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及时报送工作总结、业务运行报告、调研报告等相关资料信息,向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和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联系领导应当坚持到联系金融机构一线实地走访,深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联系领导到对口银行业金融机构走访或调研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联系领导到联系金融机构进行调研,实行预先告知制,对调研所需要了解的事项以《调研告知书》(详见附件三)的形式通知被调研单位,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联系领导确定对金融机构约见谈话的,应当由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提前送达《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谈话通知书》(详见附件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必要时,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应当制作《约见谈话纪要》(详见附件五),并由参加谈话的双方签字确认。

被约见人员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到位,并对谈话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性。 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约见谈话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落实,并以书面形式将落实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各联系领导每年对联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的情况、联系工作的配合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价,作为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娄底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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