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娄底市辖内金融广告宣传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娄底市金融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金融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政策规定,结合娄底市实际,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娄底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下称“签约机构”)应签署并全面执行本自律公约。
鼓励在娄底市辖内从事金融服务的其他企业、机构自觉参照执行本自律公约。
第二章 金融广告宣传自律规定
第三条 签约机构的金融广告宣传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在文案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让金融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金融广告或宣传。金融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拟传播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宣传应设置“投诉”意见按钮,方便金融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签约机构的金融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歌、军徽;
(二)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 使用类似“最好”、“最高”、“顶级”、“第一”、“首家”等文字用语,或者使用其他涉嫌欺骗、诱导金融消费者的文字用语;
(四) 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 妨碍社会安定、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 含有或暗示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
(九)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 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十二)贬损或者降低其他企业、机构及其产品、服务的形象或声誉。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签约机构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中,应当对所提供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或“投资需谨慎”等提示用语。
第六条 签约机构在金融广告宣传内容中引用的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不得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
第七条 签约机构在自设的网站、APP、微信(订阅号及服务号)、微博或通过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发布的金融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形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性产品不得宣传为“保本”。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借以宣传、增信,推销金融产品及服务。利用明星、名人代言的,应当注意措辞和表述,不得利用明星、名人效应误导金融消费者。
(三)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投资行为的措辞。
(四)宣传提供规避住房信贷政策等国家调控政策或者放大金融杠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违规发布超过其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许可范围的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八条 经许可从事校园贷业务的机构应制定贷款门槛清单,严格审查学生贷款的用途,并将贷款门槛清单报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发布的校园贷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明确规定禁止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借款,明示所收资费及收费方式和金额,包括手续费、咨询费、服务费、违约金和罚息等所有费用,收费必须限定在法律、法规许可以及合理的范畴内。发布的校园贷广告应当提示有关风险,包括逾期的法律后果、催债的方式、借款人可能承担的信用风险等。
经许可从事校园贷业务的机构不得在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虚假和诱导性宣传,凡未预先明示的收费,不得作为借款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 签约机构应当建立金融广告宣传活动登记、审核及档案管理制度,发布金融广告或者开展产品、服务宣传前,应经本机构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并留存有关档案资料。发现含有上述条文禁止内容的广告、宣传文稿不得发布。
签约机构发现本单位发布的金融广告、宣传文稿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在发现当天完成对问题广告、宣传的撤销下线工作,并对引发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签约机构不得故意规避金融广告宣传自律规定,不得以员工个人、外聘人员名义或者业务外包等方式,进行违规金融广告、宣传、推介、诱劝等活动。
第三章 自律公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办公室(下称“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签约机构的金融广告宣传违反本自律公约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办公室将在适当范围内发布风险提示,督促其及时整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请或者移送相关监管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签约机构应积极履行相互监督责任,发现其他签约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行为或者违反本自律公约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和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办公室举报。
第十三条 签约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或者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工作,不能以产品或服务宣传代替消费者教育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自律公约经签约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30日内由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自律公约由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自律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