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科协:
现将《株洲市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6月15日
株洲市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科学普及事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株洲市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市科协年初预算,用于自然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和示范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提升学会能力等科普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科协负责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核,市科协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执行支出预算,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科普专项进行评审,督促项目实施,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范围。科普专项资金主要对本年度即将实施的项目进行资助,也可对上年度已实施的项目进行奖补。主要支持市本级项目,下县区比例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40%。
(一)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主要通过专家评选推荐,奖励一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群众认可、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农村科普示范村、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科普示范社区。
(二)学会服务能力提升计划:主要通过专家评选推荐,择优支持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中的“综合示范学会”,支持学会开展学术交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决策咨询、社会化服务、学会建设等项目。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及企业科技服务:主要用于引导和组织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深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决策咨询,促进成果转化应用,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创新有机结合。
(四)科普信息化及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用于资助有关部门单位科普微平台及科普终端设施建设、科普网络书屋建设、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讲座报告、科普展板制作、科普作品出版、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支持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到基层开展巡展,建立广覆盖、系列化、可持续的流动科技馆公共服务机制。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每年6月底前,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须涵盖项目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在市科协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符合科学技术普及项目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科协、财政部门申报,同级科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向市科协推荐申报;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等直接向市科协申报。
第八条 市科协对上报项目汇总后进行初评,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初评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的内容是否符合项目要求,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
第九条 对初评合格的项目,分别由市科协从市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项目评审结果在市科协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在9月底前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普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做好项目实施;市科协、市财政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使用科普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自觉接受财政、科协、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科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