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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18-06-04 所在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张政办发〔2018〕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住房租赁管理,推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9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制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组织机构,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市、区县发改、教育、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管、财政、税务、卫生计生、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出租住房的日常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鼓励开发新建租赁住房,将租赁住房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新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三)加大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

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提供便捷公共服务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符合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要求,其运营主体可以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行业组织、商业网站运营者等。

(二)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强化服务和监管

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1.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2.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3.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领居住证。

4.住房租赁各方市场主体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对其他相关方进行评价,评价信息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和披露。

5.相关部门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记录、累积的市场主体的评价信息和核查结果,为市场主体提供差别化服务、增加服务内容和扩大服务范围,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三、明确住房租赁行为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规范市场管理

1.严格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建立房屋租赁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严格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经登记备案取得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视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

2.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房屋和室内设施符合居住要求。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严格实行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完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和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依法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4.加大房屋租赁信息化服务。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出租人可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向社会公开发布经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名称,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宣传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

(二)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鼓励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

(三)规范租金秩序

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

(四)加强对住房租赁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并披露,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证件、出租住房的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协助住房租赁当事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同时,不得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

(二)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规范发展

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并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承担出租人责任,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赁管理流程、服务标准等,确保出租住房符合出租条件并适宜居住。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依法申办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

(三)加强住房租赁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交易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当对获取的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和约定使用相关信息。

(四)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核查,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不符合相关条件、在住房租赁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按规定终止其与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系统链接。

五、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住房,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的租赁,按照本通知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的租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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