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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其他 发文日期:2018-05-23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张政办发〔2018〕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3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各区县和中央、省驻张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用于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工程,包括基建项目中的信息网络工程。信息网络工程包括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整合和终端办公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共享开放、协调发展和安全可控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强化集约化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市电子政务办主管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建设全市电子政务共享资源平台;

(二)拟订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市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技术评审、评估论证和验收等;

(四)负责市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应用系统应当依托共享资源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一般不得新建机房、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新建或改造的电子政务工程,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将硬件设施集中托管到市智慧城市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机房,实行集中规划建设、统一运维管理。需要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的,视情况纳入到市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应当报市电子政务办进行项目申报和审查。未经申报和审查,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凡财政性资金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单位内部使用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涉密信息系统同时向市国家保密局申报;

(二)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主管或牵头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

申报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时,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等资料。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下年度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计划。

第九条市电子政务办按资金来源对申报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技术方案,并报市电子政务办审查,市电子政务办提出立项建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应当现场调研,优化建设内容,完善技术方案。

第十条市电子政务办对审查通过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方案评审。评审通过后,送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采购。

第十二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承建方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对投资数额超过400万元的电子政务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和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

第十三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须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投入运行。非涉密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涉密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国家保密局、市电子政务办共同组织验收。涉密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国家保密局颁发涉密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第十四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工程决算评审。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全程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市级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和成果归市人民政府所有,市人民政府有权进行调度和统筹使用,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市电子政务办定期组织市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评估,对未达到运行目标的单位,暂缓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未完成的;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但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三)项目绩效评估或专项审计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在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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