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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发改 财政 住建 发文日期:2018-05-22 所在行业:建筑业

长财综〔20183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管理工作,我们重新核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财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

根据我市城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水平,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

1.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级地

二级地

三级地

四级地

五级地

六级地

住宅类

206

168

137

115

92

69

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

及工业生产厂房类

206

168

137

115

92

69

商业类

275

230

183

153

122

92

2.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性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

3.住宅类、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类以外的建设类别,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类收费标准执行。

4.六级以下用地,按照六级地收费标准执行。雨花区跳马镇、天心区暮云街道、南托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按六级地收费标准执行。

四、减免补退范围

1.对房屋所有权人对自有房屋拆除后在原有土地上按原面积原性质重新建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村民安置用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临时建筑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仅限于地上部分的车库;地下空间部分的车库、设备用房、交通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土地利用条件、规划条件等调整而造成规划用途改变或建筑面积增减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规划用途和规划建筑面积予以补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原由国土在用地审批环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容积率减少退付需经规划部门核准)。

五、配套措施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对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

3.具体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国家、省、市出台相关征收政策文件的,配套费征收按照国家、省、市文件执行。

4.湘江新区、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参照本通知执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区(县、市)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5.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布之日前对于原应由国土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征收的配套费和由住建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需征收的配套费,且建设项目已办理了相关报建手续的,均继续按原政策标准执行。本通知由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沙市财政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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