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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 发文日期:2018-05-19 所在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流通资金)管理,促进我市流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流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流通资金建立部门共管、项目评审、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流通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流通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流通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坚持财力和事权相统一,优先扶持社会服务性、公益性和民生类项目;

(二)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

(三)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兼顾公平。

第五条  流通资金支持范围:

(一)加强市场监管和市场运行调控。完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支持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应急储备体系建设,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二)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开拓国内市场。宣传推介本市消费及流通品牌,推动本市名优特产开拓市场,开展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培育有产业依托的品牌展会。

(四)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打造商贸物流、居民服务、湘菜等产业。

(五)其他。支持流通产业领域限额以上企业培育、人才培训和标准编制;支持开展流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专项调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流通资金综合运用直接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方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原则上同年度内对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年度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二)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后补助的办法,对己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年度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分配及下达

第八条  申报流通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或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纪录;

资金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在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九条  流通资金分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初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要求和使用初步计划,制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细化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投向,拟定并下发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内容和申报要求。

(三)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资金申报,将合格的申报资料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直项目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申报资料。各区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把关。项目单位直接向市本级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根据流通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拟定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对于不需要申报的政策兑现资金,由市商务局依规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下达资金。资金下达分为一次性下达和按照项目进度分次下达,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类别确定。

第十一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流通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收到流通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流通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或下达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的;

(四)绩效目标不明确的;

(五)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任何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流通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常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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