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财金〔2018〕23号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
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郴政发函〔2017〕259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郴州市市级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郴州市市级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郴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0日
郴州市市级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函〔2017〕259号)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给予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管理,依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的申请拨付。
第四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每年于1月31日前,完成对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考核工作,确定上年度绩效考核等次,提出绩效考核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审定的绩效考核奖励方案,按程序下达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 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