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首页 > 政策速递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18-04-27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娄政发〔2018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力度,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提升经济总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市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我市私营企业增长较快,市场主体保持旺盛增长势头,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注入了强劲动力。但是个体工商户总量少、增长速度放缓,制约了全市经济总量的基础。此外,投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贷款融资难等问题严重制约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一些个体工商户因缺乏有效引导而游离于企业范畴之外,享受不到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严重降低了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后续能力。因此,开展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有针对性地引导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升规模和档次,鼓励其转型升级为企业,对于加速企业自身做大做强,提升竞争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总量提升和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目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提升全市经济总量,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此次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行动,自201851日开始,确保2018831日前如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坚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部门联动、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努力实现无证无照经营率控制在5%以下;坚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生产经营条件,在经营范围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为各类民营企业。

三、工作重点

全面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对存在生产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隐患、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干扰群众日常生活、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等负面影响严重的“三大重点行业”(医疗美容业、职业中介机构、食品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整治、依法查处,努力实现重点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率控制在3%以下,确保不发生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

根据目前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生存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并建立后备资源库。重点从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娱乐、洗浴、新型业态等个体工商户中查找。对经营总部不在娄底区域但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非法人,引导其在娄底区域登记为企业法人;对法律限入的部分行业中已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由于法规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要求的,要规范、引导登记为企业;对与龙头骨干企业配套协作的个体工商户,要鼓励、引导、帮助其转企升级。

四、工作任务

由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和个转企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和个转企工作,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媒体宣传、上门宣讲、发放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有关商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特别是要突出宣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动态,营造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的舆论氛围。宣传国家、省、市鼓励发展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以及企业在用地用工、融资贷款、风险承担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进一步深化社会各界对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认识。向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积极搞好典型引导,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和决心,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摸底核查。要通过实地走访,认真排查本辖区内的无照经营现状,摸清无照经营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并将本辖区无证无照经营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筛选,掌握其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建立后备资源库,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对已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摸清其实际经营规模和纳税状况。

(三)全面整治。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无证无照经营比较集中的行业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有步骤、有重点地治理;对无重大危害且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证照,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四)降低门槛。切实贯彻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公平的准入环境。

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放宽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新设和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要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11月)》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11月)》,放宽市场准入门槛。

2. 规范工商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按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由各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转型升级的证明材料。

3. 放宽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的,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转型登记为公司的,在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升级企业经营场所(住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一致的,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期内,办理转型升级时可沿用原个体登记时的产权证明材料,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切实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原个体登记经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减经营范围;在股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原个体工商户股东可按法定出资比例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拟升级的企业,名称经预先核准后,在名称保留期内,允许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出资额、比例及经营场所。

4.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前已经取得的前置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登记时经营内容、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可凭原前置许可办理转型升级登记,转型升级后90天内,再到前置许可部门办理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前置许可部门无条件受理办理变更登记,许可证件变更后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5.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仍可沿用。

(五)政策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使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转型升级后带来的实惠。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和个转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和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粮食局、市住建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文体广新局、市食药监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指导和联络协调工作。

对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部门要厘清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摸底建立可升级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库,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注册登记的绿色通道。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保障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顺利进行。对新注册的市场主体开展宣传,引导拟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及时注册为企业。

商务部门:加大对商贸服务产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支持。做好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工商个体户升级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工作。

财政部门:保障工作经费和财政奖励资金,做好政策落实及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人社部门:提供创业、就业等扶持政策服务,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全面摸排并提供已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力度,营造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税务环境。

其他有关部门:具有前置和后置许可审批的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工作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重点保证。市本级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任务分工安排拨付相应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二)工作调度。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掌握进度,要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月将新增的企业名录抄告各成员单位,其他部门也要将各自的工作情况定期抄告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对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三)激励机制。为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高效开展,领导小组定期通报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完成情况,并对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文件制定相应奖励机制,每增加一户个体工商户或引导一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各地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在推动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中,要坚持市场主体自愿原则,不得采取强制、逼迫等手段。

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3816日印发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全市个体工商户增加目标任务

     2. 全市引导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目标任务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8427

附件1

全市个体工商户增加目标任务

附件2

全市引导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目标任务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