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8〕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企业(包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建设单位。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三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进场施工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落实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必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施工监理应当同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用工管理,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
第三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将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向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实行项目农民工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分离。
建设单位每月按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总额审核确认后,将农民工工资款单独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所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下属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监督分包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从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直接发放或者委托银行代发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数额、支付对象及签名等情况,并将书面材料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8号)规定向项目所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企业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者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 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监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未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源头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牵头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账户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所属企业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人民银行对施工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给予支持,监督商业银行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将施工企业不按规定拨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反映拖欠工资问题的接待办理,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资质年检和升级挂钩。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项目所辖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未到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工程款和其他款项与农民工工资款分开拨付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项目所辖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未到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
(三)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未交工资保证金等源头问题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项目所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未到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按规定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三)建设单位拨付农民工工资款后,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第十八条 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