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财发〔2018〕1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投融资公司: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投资控制主体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履行好投资控制的主体责任,落实“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
(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
(四)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建设单位做好政府投资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三、明确财政投资评审起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起点标准与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保持一致并同步调整。
(二)政府投融资公司的项目评审起点标准参照上述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并同步调整。
(三)评审起点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建设单位如无专业审核力量,可选取《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43号)和《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增补名单的通知》(株财函〔2016〕120号)中公布的入库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把关。对于评审起点标准以下的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以抽查评审。严禁分拆项目规避评审监督。
四、严格项目预算和执行控制
(一)合理确定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应选择“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有资质和能力的除外),并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用。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是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未经审定不得进入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拨付资金。
(二)加强对工程其他费用的管理。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招标(政府采购);招标(政府采购)金额以下的应择优选取服务单位,结合市场行情确定服务费金额。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服务费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考核办法。
(三)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定额。在施工图预算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图预算超过概算或有关建设标准、资产配置标准、装修装饰标准的,财政部门不出具施工图预算评审报告,建设单位应修改施工图设计或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四)严格工程变更评审。预算执行中发生工程变更,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程序规定报经批准后,变更部分的施工图预算超过合同价的10%且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变更部分应按规定重新送财政部门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中间计量和支付的依据。以上情况未经评审,不予列入结算范围。
(五)加强隐蔽工程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现场的影像资料,隐蔽工程记录等真实情况的相关资料。隐蔽工程的单次变更或签证经发包人确认增加造价5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有关规定,在实施前3日之内由建设单位将变更或签证资料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备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抽查。隐蔽工程未及时报经审查且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
(六)严格项目建设管理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规定的开支标准的,需向财政部门单独申报预算,经批准后方能列支。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
(一)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合同条款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违背政策性文件、行业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纳入市政府年度重点投资计划的项目以及EPC(设计施工总承包)和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施工合同,如果未使用国家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格式合同,或者涉及造价控制、价款结算的条款有实质性修改的,在签订之前应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查,以防范结算风险和纠纷。
(三)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投资管理的有关特别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建议根据现行结算评审(审计)体制有关规定,分别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加强竣工结(决)算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建设单位应督促项目承包单位依照规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及时按要求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送审金额不能超过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按有关规定程序核定的变更金额之和的15%,否则不予受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经财政评审审定的结算不能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没有落实新增投资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调整概算。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且可以进行工程变更,导致结算超概算的,必须事先按程序报经批准,事后补办无效。对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严重超概算行为的,一律不予认可,并严肃追责。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必须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建议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在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前,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5%;按规定不需直接移送审计的项目,凭财政部门批复的结算评审报告,可以付至审定金额的95%,剩余金额待质保期满按合同约定结清;按规定还需移送审计的项目,凭财政部门批复的结算评审报告,最多可以付至审定金额的85%,剩余部分待结算审计完成后按审计结论和合同约定结清。
(四)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有关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七、建立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机制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已涉嫌犯罪,且其行为已超出财政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株洲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