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的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效率,促进中马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详细情况如下:
一、系统升级背景与意义
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是提升自贸协定实施便利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正式运行,可以实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马来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和《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马来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等(以下统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实时传输,为提高中马贸易便利化水平提供保障。
二、主要便利措施
自2026年6月1日起,进口人凭马来西亚签发的RCEP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如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海关将通过系统自动比对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为合规进口马来西亚原产货物提供便捷通关服务。
三、过渡期安排
为确保系统升级平稳运行,海关为马来西亚签证机构签发的RCEP和《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明设置了过渡期。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期间,凭马来西亚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享惠的,如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自2026年12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电子联网模式。如系统无相关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进口人如向海关要求提前放行相关货物,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后续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已传输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退还手续。
四、其他申报要求不变
(一)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二)出口申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办理。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此次联网将进一步提升中马之间RCEP和《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实施水平,为两国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
制作单位:关税司、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广州)
